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余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