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

財產繼承權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產繼承權
  • 類型:權利
  • 規定:法律
  • 包括: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涵義,特徵,接受與放棄,喪失,我國原則,區別,法律問題,

涵義

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繫,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特徵

(一)繼承權是自然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係享有的權利
(二)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三)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四)繼承權是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五)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接受與放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
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又 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我國原則

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 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 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定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定。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定,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一)繼承人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法。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商‌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法。商‌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法。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法。商‌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法。商‌

法律問題

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种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胎兒(遺腹子)也有繼承權
即遺腹子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妻子正懷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程式辦理。這一規定說明,胎兒是有繼承權的。多年的審判實踐也證明,賦予胎兒繼承權,對於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未出生為什麼還要賦予其繼承權呢?這是因為胎兒是一個特殊的未來的繼承權利主體,他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於母體中了。從繼承開始以後到分割遺產時,胎兒雖然沒有出生,成為現實的權利繼承主體,但鑒於繼承權基本上是屬於一種身份權,胎兒作為死者親生子女,依法應享有繼承權,因此,為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法律為他虛設了主體位置,保留他應繼承的份額,是符合我國養老育幼的優良傳統的。
但是,繼承法賦予的胎兒繼承權是有附加條件的。在分割遺產時,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也就是把胎兒擬制為享有特留份額的權利人。保留的應繼份額的數額,通常應理解為以能夠滿足該胎兒出生以後,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的生活必需為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到被繼承人遺產的數額,其他繼承人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等情況。
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應繼承份額,是繼承人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如果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應繼份額,或者為胎兒保留的遺產數額過少,則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數額中,按比例扣回適當的遺產數額,必要時可以由胎兒的監護人訴諸法律,以切實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中國婦女財產繼承權的現狀
舊中國,家庭財產只能由家庭中男性成員占有和繼承,寡婦再嫁不得帶走財產,出嫁的女兒也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解放以後,中國婦女與男子一樣獲得了家庭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大多數家庭,夫妻同是家庭財產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財產,夫妻互相繼承遺產和子女平等繼承父母遺產等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但是,前無論在我國的城市或農村,還是在邊遠山區或少數民族中仍時有侵犯婦女財產繼承權的案例發生。
中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封建時代,“三從四德”,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亡從子是千年的古訓。“三綱”是西漢儒家董仲舒在孔、孟學說的基礎上首先明確提出的一種封建主義社會政治、倫理思想的教義。三綱是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這種封建教義概括了中國歷代封建社會的主要社會、政治制度,包括君主專制、等級特權、宗教法制等等。它也貫穿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具有極大的阻礙和破壞作用。
根據我國《憲法》、《繼承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婦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婦)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繼承權。我國《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繼承法》第9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些法律條款為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繼承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依照上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婦女無論已婚未婚,均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因為既然結婚的男子有繼承權,那么已婚的婦女自然也有繼承權,不能因女兒出嫁便不允許其繼承,否則便是違背了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同時既然妻死再娶的丈夫繼承已死妻子的財產不受任何限制,那么丈夫死亡後妻子繼承其財產也不應予以阻撓,寡婦帶走她繼承的財產改嫁是符合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的。
另外,繼承遺產的份額上男女也應平等。《繼承法》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時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
在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的上層、中上層中婦女所占的比例較少,而在社會中下層乃至底層中,婦女所占比例較大。這是因為就總體狀態而言,婦女無論在對組織資源和經濟資源,還是在對文化資源的擁有上,均與男子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對於大多數婦女來說,她們同時必須應對兩種挑戰,既要反對自己在公共生活領域裡所受到的歧視,也要反對自己在私人生活領域中所遭致的不平等對待。女性在弱勢群體中所占比例較大的事實表明:她們的生存與發展條件同時受到社會關係和自然關係的雙重限制,她們是需要社會救助與家庭扶助的弱勢群體。這也說明了為什麼在法律上需要制訂《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原因。
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婦女的財產繼承權更加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九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條 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標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但是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侵犯婦女權益者應如何懲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另外,中國是一個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城鄉、區域、群體之間婦女地位的提高也不平衡。這就形成了一些不合理的土政策規定,它們施行後的實際效應與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的總體原則有著較大的差異。
再則,《繼承法》中“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規定,也使有些對法律知識了解不夠的婦女,錯失了訴訟的時間。訴權民事主體的一種基本權利,它不能被剝奪。《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時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不予保護”的是勝訴權,但還有通過法院調解的可能。而《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連起訴權也不得行使,更談不上有可能通過法院的調解得到繼承權了。繼承法規定的“不得提起訴訟”非但無助於財產關係的穩定,反而會引起當事人之間長期的爭吵不休,甚至反目成仇,起不到立法原意的作用,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
在實際操作中,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三十年不變”的政策,也往往無法讓農村婦女在婚喪嫁娶的過程中,完全的享有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土地可以三十年不變,女兒不能三十年不嫁。女子嫁人,戶口一般遷離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戶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歸集體。至於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獲得一份土地,則要看婆家村有無機動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趕上”了婆家村調整土地。否則,婦女很可能因此失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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