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訴權學說承襲了前蘇聯的二元訴權理論,認為訴權與訴一樣具有雙重涵義,訴權的二重性體現為程式意義抗訴權和實體意義抗訴權的區分,程式意義上的訴權主要指起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則是指原告對被告在實體上要求獲得滿足的權利,即滿足訴的權利或勝訴權。起訴權與勝訴權的不同之處在於:起訴權是一種程式性權利,是當事人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而勝訴權則是基於實體法而產生的,體現為法院對當事人權利請求的支持。理論界一般認為,就訴權作這樣的區分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第一,有利於法院查明管轄權和決定應否受理。如果原告無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則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即不應受理。第二,有利於法官查明案情和正確適用法律,作出正確裁判。如果查明原告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就判決其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勝訴權
- 特點:二重性
- 類型:程式和實體意義抗訴權
- 實質:是一種實體性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