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問內,未向法院提起訴淤請求保護其權利時,依據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工程的民事訴訟時效
- 相關法案:《民事訴訟法》
- 類別:民法
- 維權重點:時效期問內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二、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情形,三、訴訟時效期問的種類,1.普通訴訟時效。,2.短期訴訟時效。,3.特殊訴訟時效。,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五、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一)訴訟時效中止,(二)訴訟時效中斷,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問內,未向法院提起訴淤請求保護其權利時,依據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發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起訴,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仍然應當受理。如果法院經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來提出訴訟時效擾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認可。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Y-Y2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情形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訴訟時效期問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4類:
1.普通訴訟時效。
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問通常為3年。
2.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暫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契約法》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和技術進出口契約爭議的時效期間為4年;《海商法》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
訴訟時效期問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展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當班人約定間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問從塌後一期曜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來約定履行期限的契約,依照《契約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問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契約的,應適用《契約法》第55條關於1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契約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契約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契約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5.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6.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五、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權利人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
訴訟時效中止,即拆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在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後,也就是權利人開始可以行使請求權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
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訴訟
時效中斷的特殊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籤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2)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工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工適用其規定。
2.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工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3.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4.下列事項之一,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清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消;(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5.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6.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l起中斷。上迷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人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7.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畫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l40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8.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9.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0.債權轉讓的,應當汰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