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公證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繼承人放棄其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法律一方面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遺產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是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式規則》的有關規定,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而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辦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檔案、材料: 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並且注意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本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的確享有繼承權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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