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阿鳳遺囑公證部分有效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1年12月24日發布,自1981年12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1年12月24日
- 實施日期:1981年12月2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遺囑遺贈繼承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1>滬高法民字第102號函收悉。關於張阿鳳遺囑公證效力的問題,經我院與法務部研究,現答覆如下:
根據195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關於夫妻、子女和父母為同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張阿鳳之父張福海去世後,張阿鳳、張阿金、張阿富均有繼承張福海遺產的權利。張阿鳳所立遺囑只能處理她應繼承的份額,不能處理別人應得的份額。經查張阿金從未放棄對張福海遺產的繼承權。因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第二種意見:張阿鳳的遺囑公證,其中有關處分張阿金應繼承張福海遺產的部分,是無效的。你院應根據法律和此案的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你院<81>滬高法民字第102號函收悉。關於張阿鳳遺囑公證效力的問題,經我院與法務部研究,現答覆如下:
根據195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關於夫妻、子女和父母為同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張阿鳳之父張福海去世後,張阿鳳、張阿金、張阿富均有繼承張福海遺產的權利。張阿鳳所立遺囑只能處理她應繼承的份額,不能處理別人應得的份額。經查張阿金從未放棄對張福海遺產的繼承權。因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第二種意見:張阿鳳的遺囑公證,其中有關處分張阿金應繼承張福海遺產的部分,是無效的。你院應根據法律和此案的實際情況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