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繼承

強制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接受繼承而不得拋棄其繼承權的一種繼承。在羅馬法時代,即有處於死者家父權支配下的繼承人必須接受繼承,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繼承。南韓民法第991條規定:戶主繼承人不得拋棄其享有的戶主繼承權。舊日本民法典第1020條亦規定:法定的推定家督繼承人必須接受繼承,不允許其拋棄繼承權。

現代絕大多數國家繼承法均拋棄了此立法原則,採取自由的,非強制性的繼承原則,繼承人可以接受繼承,也可以放棄繼承。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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