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統籌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切實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工作,建設和諧奮進新蓋州,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9]31號)和《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營政發[2011]11號)檔案精神,結合蓋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我市新農保工作從2011年7月1日正式啟動,全面覆蓋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發放率達到100%。
第三條 新農保試點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逐步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保障水平適度,繳費方式靈活,適合農民特點的新農保制度。
第四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和已參加城鎮、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人員)、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均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 新農保由市政府負責推行,養老保險費實行蓋州市級統籌。市政府要加強對新農保工作的領導,並將其列入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新農保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老農保機構的基礎上組織成立隸屬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新農保管理機構,負責政策制定,信息管理,規範業務流程,健全內控制度,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全程監控和檢查。
第七條 各鄉鎮、辦事處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具體業務由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服務所承擔。村民委員會根據市和鄉鎮的統一部署,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組織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 市新農保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新農保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專項工作經費預算。
第二章 保險費的繳納
第九條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新農保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現階段按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確定。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要求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第十條 新農保的繳費以村為單位,試點當年及以後按年進行繳費,當年繳費統一從年末開始實行一次性繳納。試點啟動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參保繳費。
第十一條 對參保人員繳費,營口市和蓋州市政府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補貼。以後,可根據經濟成長和財力狀況,適當提高政府的補貼標準。
第十二條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參加新農保,地方政府應為其代繳80%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同時也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重度殘疾人的確定標準為殘聯部門確定的1級和2級殘疾。
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對本村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具體補助標準根據其自身經濟條件確定。
第十四條 對於當年新農保當月形成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由新農保經辦機構上繳市財政開設的新農保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包括:
1、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
2、村集體補助總額及其利息;
3、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
4、其它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新農保的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可將其新農保關係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並享受相應的待遇。遷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新農保關係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於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第四章 養老金待遇
第十九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生。
第二十條 基礎養老金現階段以每人每月55元為標準,由國家和省承擔80%,營口市和蓋州市兩級財政承擔20%,營口市和蓋州市兩級財政根據當年實際需要分別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第二十二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後,按規定參保繳費,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城鎮企業退休職工死亡遺屬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達到60周歲繳費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累計補繳保險費不超過15年,補繳2011年以前部分享受政府每年30元補貼。
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並不得間斷,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累計繳費低於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將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本息合計)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餘額併入新農保基金用於繼續支付其它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由新農保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新農保經辦機構按照村公布、鄉初審、市經辦機構審批的原則為符合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員核發《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卡)》,享受待遇人員憑證(卡)按月領取。
領取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應每年參加資格認證,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屬新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基礎養老金的調整視農村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具體標準由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五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七條 凡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原領取待遇仍按原辦法執行。
對已參加老農保且未滿60周歲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待國家政策明確後由上級有關部門制定。市級政府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省、市相關部門出台相關檔案後,結合我市實際貫徹落實。
第六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農保基金由新農保經辦機構在國有金融機構開設基金收支專戶,財政部門在同一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營口市和蓋州市兩級財政應按標準編制農村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度預算,並及時將資金劃入新農保基金專戶,確保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村委會每年定期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布,接受民眾監督。新農保經辦機構應自覺接受社保基金監督部門監督,建立健全社保信息服務網路,努力為參保農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三十一條 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存儲額,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它用。
第三十二條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新農保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條之規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新農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