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

頒布,正文,

頒布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進一步統籌城鄉發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動和諧社會與全面小康建設進程,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正文


一、統一思想,切實把農民工工作擺上重要戰略位置
(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農民工是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湧現出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對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隨著現代化進程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在城鄉間、省內外流動就業的現象將長期存在。認真解決好農民工問題,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直接關係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湖北、實現中部崛起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門要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採取得力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二)進一步明確農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強化服務、依法維權,完善管理、健全保障,統籌規劃、科學引導,因地制宜、分類實施”的原則,做好農民工工作,努力在“十一五”期間組織農村勞動力培訓400萬人以上、轉移就業400萬人以上,逐步健全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完善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和科學管理的體制。
二、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強化農民工的就業服務
(三)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建立城鄉統一開放、規範有序、平等競爭、高效便民的勞動力市場,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選擇部分具備條件的城市開展城鄉統籌就業試點工作。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歧視、限制農民工進城就業的不合理規定和制度,清理規範涉及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行政收費及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排斥農民工的行為,切實建立健全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
(四)健全覆蓋城鄉的就業組織服務體系。各地要建立健全縣鄉公共就業服務網路,為農民工轉移就業提供綜合系列服務。按照“以錢養事”的原則,加強鄉鎮勞動保障服務體系建設。鞏固發展駐外勞務工作機構,鼓勵勞務輸出較多的地區在農民工主要輸入地建立駐外勞務工作機構,承擔農民工有序流動和維權服務。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將駐外勞務機構人員經費和必要的工作經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到位,並根據工作業績給予一定獎勵。省勞動保障部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管理、分類指導。要加快“金保工程”建設步伐,逐步健全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
(五)進一步加強農民工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各地要積極開展勞務輸出示範縣(市)、鄉的創建活動,培育勞務品牌,並與輸入地加強協作,建立勞務輸出基地,開展有組織的輸出,提供培訓鑑定、轉移就業、權益維護“三位一體”的綜合服務。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範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騙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
(六)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各地要切實落實發展縣域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副產品加工業,吸納更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積極穩妥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堅持“打工經濟”和“回鄉創業經濟”兩手抓,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
三、堅持就業導向,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
(七)明確農民工培訓責任。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制定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規劃、年度目標任務,並對培訓轉移效果組織檢查評估。勞動保障部門重點抓好農民轉移就業技能培訓,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畫”,加強農民工維權服務工作;農業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扶貧部門組織實施“雨露計畫”;教育、科技、建設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組織實施好各自的培訓項目。各有關部門都要恪盡職守,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進一步細化培訓質量標準,加強質量監督管理和評估,並對培訓效果負責。
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切實把農民工培訓與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和全面提高企業職工素質有機結合。企業要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主要用於企業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大型企業要加強培訓機構建設,中小型企業要加強與各類培訓機構的合作,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與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實訓基地。在企業就業農民工自費參加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企業應從教育培訓經費中給予補貼。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稅務、國資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強制提取教育培訓費,用於政府組織的培訓。
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
(八)積極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實行農民工培訓補貼制度。對參加培訓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力,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其中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時間半年以上並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按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6〕1號)規定的創業培訓補貼標準執行。各級就業再就業培訓基地都應把農民工培訓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為其培訓提供綜合系列服務。對於培訓就業率高、規模大的,經省勞動保障、省財政等部門考核、評估認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確定一批省級農民技能就業培訓基地,並從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專項資金中適當予以支持,但同一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專項補貼。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資格認定,並實行公示制度、動態管理。
對參加培訓並有鑑定要求的農民工,要本著方便、快捷並保證質量的原則,積極提供技能鑑定服務。鑑定合格的,按規定頒發職業資格證書。對農民工參加初、中級職業資格考核鑑定費用實行減半收取,減收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
(九)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職業技術院校適應需要,加大對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實行正規職業技術教育力度。要實施職業教育“貧困生資助工程”,引導、鼓勵各單位和個人對特困生和農民工子女進行資助,幫助其完成學業。強化技工學校、實訓基地和縣級職業教育中心建設及培訓管理;加強轉移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每年培訓一批專業課和實習指導“雙師型”教師;推廣使用規範教材,改善培訓手段,方便農民就近就地參加培訓。
四、堅持分類指導,妥善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探索科學適宜的養老保障制度。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研究探索解決農民工保險關係和待遇及時轉移接續辦法。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進低出、漸進式過渡,以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一)依法將農民工全面納入工傷保險。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指導用人單位及時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勞動保障、安全生產、建設、交通、水利、國防工業等部門要加強配合,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交通、礦山、危化、民爆等高風險行業企業,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不得參加建設項目的投標。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應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否則,不予以通過安全檢查和延期。稅務部門要加強工傷保險費征繳,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集中時間和力量,加大征繳工作力度,督促企業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
(十二)多途徑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應按國家現行醫療保險制度規定,將農民工隨所在單位職工一起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保險。生產經營困難且農民工較集中的用人單位,可按“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個人不繳費”的原則,建立住院醫療保險。靈活就業的農民工,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醫療保險。各地要為參保的農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醫療費用結算服務。參保農民工患病期間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可採取費用包乾的方式解決醫療費用;也可鼓勵其在當地定點的基層醫療機構就近就醫。要做好參保農民工醫療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工作。返回原籍時,可根據其本人意願將個人賬戶資金或大病統籌個人繳納部分剩餘資金一次性發給個人,也可轉作其參加當地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
(十三)穩步推進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可按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要進一步探索低收入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辦法。農民工跨統籌區流動就業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十四)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要儘快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財力能承受、政策可銜接、簡便易操作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符合條件的應納入城鎮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被征地農民,應在本行政區域內,調劑必要的生產用地或安排相應的崗位,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征地農民,應移民安置,並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全省應選擇具備條件的縣、市開展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後,逐步在全省推廣。
五、健全維權機制,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十五)嚴格執行勞動契約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契約,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分類制定勞動契約示範文本,並全面實行勞動用工登記制度,對用人單位簽訂、履行勞動契約情況應進行動態監管,違法違規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十六)切實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嚴格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做到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契約約定執行。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所有建設項目未按規定繳納建設資金(包括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報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欠薪應急準備金,及時有效地處理因欠薪引發的突發性事件。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其資質,直至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十七)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農民工應與所在企業同等條件的職工實行同工同酬,不得隨意降低農民工工資。各地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平均工資基數,確定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或降低計件單價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職工工時和休假的規定,嚴禁隨意延長工時或增加勞動強度,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契約。科學制定工資指導線,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穩定增長。
(十八)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崗位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應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農民工本人,發現患有職業病或受職業病危害的農民工應予以及時救治。不得安排農民工從事“禁忌”作業。要加強農民工的勞動保護教育和培訓,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切實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懲處。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監管職責。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十九)保障農民工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依法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參加工會的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參加,保證其通過正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
(二十)保障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它方式侵占其土地流轉收益。
(二十一)加大農民工維權執法力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落實好人員、編制、經費和裝備。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和企業聯合會等組織在維護農民工權益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基本權益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並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免律師費。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六、積極創造條件,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二十三)應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輸入地政府要切實轉變思想觀念和管理方式,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時,應統籌考慮長期居住、就業、生活在城市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不斷提高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和能力。充分發揮社區平台作用,主動為農民工提供公共服務和生活、就業、就學平台。要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在內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二十四)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全省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按照基本準入條件,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辦理城鎮落戶手續。對進入城鎮落戶的農民,在就業、住房、子女入學、參軍、社會保障等方面應與城鎮居民一視同仁。對獲得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準予落戶。取消人口登記的前置限制條件,改革附加在戶籍制度上的相關社會管理政策,依法登記戶口。改進農民工居住登記管理辦法,實行實有人口登記制度。要把工作重點放在大中城市,力爭使戶籍制度改革在近期內取得成效。
(二十五)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各地要堅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其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並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公辦、民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要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加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對委託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不斷提高辦學質量。輸出地政府要認真解決農民工留守子女的教育問題。
(二十六)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輸入地要強化對農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預防控制、計畫免疫等,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愛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等疾病免費救治政策。要把農民工同住適齡兒童納入當地一類疫苗免疫規劃,實行免費接種。鼓勵醫療機構自願對農民工醫療費用實行減免,為農民工提供優質、便捷、價格適宜的醫療服務。
(二十七)進一步完善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計畫生育管理服務體系,實行“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提供國家規定的計畫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藥具。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畫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禁止跨行政區域設立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機構和強迫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加強農民工計畫生育協管員隊伍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交換平台建設。
(二十八)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各地要把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鎮住宅建設發展規劃,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範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農民工宿舍。鼓勵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食堂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
七、加強組織領導,引導各方力量共同做好農民工工作
(二十九)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做好農民工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特別是山區、貧困地區和農村人口大縣,要切實加大農村勞動力培訓和轉移就業工作力度。要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門,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各級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應制定年度目標和階段性目標,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健全各項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落實任務、措施,加強督辦檢查,推動政策落實,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應把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出範圍。各地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障、計畫生育、子女教育、預防保健、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及支出範圍,及時安排落實預算資金,加強資金監管,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十一)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勞動、民政、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共享。全省農民工統計工作由統計部門歸口管理,其他部門配合。統計部門要建立科學的農民工統計和監測指標體系,納入常規統計,並加強數據分析、信息發布。
(三十二)營造共同支持農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圍。社會各界都要樹立理解、尊重農民工的意識,通過多種形式關心、幫助農民工。要組織農民工參加職業道德和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努力適應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用人單位要豐富農民工的文化體育活動和精神文化生活,主動為其提供活動場所和綜合服務。文化部門要通過送戲、送書、送電影等形式,開展適合農民工參與的各類文化活動。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事跡,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輿論監督,及時總結推廣農民工工作先進經驗,不斷提高農民工的綜合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和省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訂具體措施和辦法,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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