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意見

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3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我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本實施意見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本實施意見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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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名 稱: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意見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217883/2017-00076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文 號:
冀政辦字〔2017〕15號
主 題 詞:
發布日期:
2017年01月25日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

檔案發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24日

檔案內容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意見
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3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我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本實施意見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本實施意見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
二、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按8%繳納,個人按4%繳納。職業年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徵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一併徵收,劃入同級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
在國家調整職業年金繳費比例時,按照國家規定統一調整。
三、職業年金基金由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組成。
職業年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四、對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工作人員,跨制度、跨統籌範圍和在本級統籌範圍內由全額供款單位變動為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時,轉移時其個人賬戶中單位繳費部分(含利息)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後,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五、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六、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工作人員在職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七、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同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八、職業年金基金採取集中委託投資運營的方式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歸集的職業年金基金,在國家出台歸集辦法前,按月逐級全部劃入河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設立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由河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集中行使委託職責。全省可以建立1個或多個職業年金計畫,按計畫估值和計算收益率,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畫時,實行全省統一收益率。
九、河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與受託人簽訂全省的職業年金計畫受託管理契約;受託人與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分別簽訂職業年金計畫委託管理契約。職業年金計畫受託和計畫委託管理契約由受託人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於收到符合規定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職業年金計畫確認函,給予職業年金計畫登記號。職業年金計畫名稱、登記號及投資組合代碼,按規定編制。
十、成立河北省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通過招標形式選擇、更換受託人。評選委員會人數為7人、9人或11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方面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河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承擔相關事務工作。
評選委員會成員名單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十一、建立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的代理人、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人社部發〔2016〕9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分配及費用、計畫管理及信息披露按照人社部發〔2016〕9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實施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因職業年金髮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十四、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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