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保險制度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鈎機制;統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確保基金安全;實行省級統籌制度;健全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範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中事業單位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被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改革內容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1.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2.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20%。
3.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等。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我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 按照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2. 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每年為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依法繼承。
(三)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 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以下簡稱改革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l%。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2.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以下簡稱改革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3. 對符合規定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有關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不屬於國家和我省規定統籌項目或超出統籌項目標準的,不得從基金中列支,由市政府研究解決。
4.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發放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5.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待省出台辦法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四)基本養老金調整
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
(五)職業年金制度
1.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按8%繳納,個人按4%繳納。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2.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3. 職業年金基金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4.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意見待省出台後由相關單位另行制定。
(六)統籌層次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制度,待省出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後,按省實施意見執行。
(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八)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我省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在跨省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照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銜接
1. 做好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期間的參保單位、人員轉移接續工作,妥善處理個人繳費本息和基金結餘。按照試點統籌範圍,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期間的基金進行清理核算,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工作人員,在試點期間形成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單獨管理;對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單位、人員,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按照政策規定做好養老保險銜接工作。
2. 具體銜接辦法另行制定。
(十)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積極調整和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按規定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一)社會化管理服務
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二)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基金徵收、賬戶管理、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等工作。
(十三)信息系統建設
按照國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要求,根據全省統一經辦規程,建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施業務、財務、檔案、年金管理的一體化建設,在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巨觀決策等方面,全面滿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要求,推進相關部門間的數據聯網和業務協同。通過網上業務辦理、移動通信套用等多元化服務手段,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推進社會保障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中的全面套用。加強信息基礎設施與運維機制建設,確保信息安全,保證系統平穩運行。
四、工作步驟
(一)安排部署,制定方案。市政府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3號),結合定州實際,制定工作方案。
(二)深入摸底,確定範圍。各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開展摸底調查,明確改革範圍,切實掌握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基本現狀,做到人數清楚,人員明確。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花名冊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經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蓋章確認後報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深入宣傳,廣泛動員。一是召開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會。對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二是進行業務培訓。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組織各單位業務經辦人員進行培訓,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三是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廣泛宣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各項政策,回應民眾關切的熱點問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各相關部門要廣泛動員,提高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積極性。
(四)嚴密組織,整體推進。市政府牽頭,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聯動,根據省相關工作安排部署,嚴密組織,按照時間節點,積極推進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各項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成立由市政協主席、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陳業鵬任組長,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局長為副組長,市委組織部、宣傳部常務副部長、市編辦主任、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管副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相關部門結合各自工作職能,依據相關檔案精神,積極開展各項工作,確保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開展。
(二)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穩妥解決突出矛盾,紮實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
(三)監督檢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有關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從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