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政發3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試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要求,逐步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各項人事制度改革相銜接,既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又與企業和農村養老保險相協調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增強機關事業單位活力,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權利、義務與強制性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分開的原則。
二、養老保險的範圍與對象
(一)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以下簡稱"黨政群機關")中的全部工作人員(含固定職工、勞動契約制工人、聘用制幹部、計畫內臨時工,下同)。
(二)各級編制部門認定的、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全民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員。
(三)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人事、工資關係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或在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人員(簡稱掛靠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四)中央在湘機關事業單位的全部工作人員(國務院規定實行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的除外)。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一)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徵集標準
1、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標準。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節餘、適當積累"的原則,經全省測算確定為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4%(工資總額構成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的規定執行)。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此原則並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州、市的繳納標準。
2、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標準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本人月平均工資超過全省社會平均工資25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全省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個人繳費基數。掛靠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以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3、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契約制工人、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幹部,應補繳養老保險金,從其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到本《辦法》開始的上1個月止。為簡化手續,對補繳部分,1993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單位繳納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資總額的15%計算,一次性繳納;1993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單位繳納部分按1994年12月30日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0%計算,一次性繳納。
(二)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來源與列支渠道
1、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來源是: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基本存款利息和增值收入;同級政府財政的補貼和其他收入。
2、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列支渠道是: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單位,從單位經費撥款或自有資金中稅前列支。掛靠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繳納;無聘用單位的,由個人繳納。按規定辦理停薪留職的人員,社保機構委託原單位向其個人扣繳。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繳納辦法
1、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採取特約委託收款方式,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委託參保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定)。工作人員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與單位繳納部分同時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繳納。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可直接收繳,也可委託有關部門代為扣繳。
2、參保單位需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填報《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申報單》、《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花名冊》、《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花名冊》,經審核後,由機關事業社保機構開出委託收款憑證,委託單位開戶銀行劃撥,並存入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3、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繳納與撥付,採取全額上繳,全額撥付,由社保機構發放離退休費的單位須向社保機構預繳1個月的周轉金。
4、參保單位應按時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金,對逾期不繳或少繳養老保險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少數單位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的,可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以緩繳。緩繳期一般在3個月以內,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在經批准的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但需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補繳基金利息。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者,其中間斷時間或不按規定繳納時間皆不得計算工作人員的繳費年限。
5、參保單位出現分立或兼(合)並時,應在1個月內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分立或兼(合)並前,欠繳養老保險金的,由分立或兼(合)並後的單位承擔;出現破產、撤銷或拍賣時,在財產清理中必須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並為本單位已經離退休人員留足10年的養老保險金。預留的養老保險金由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統一管理。
新組建的單位必須在組建後1個月內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辦理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登記手續。
(四)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時,有條件的單位還可實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工作人員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由參保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情況建立,本金和利息記入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所有權歸個人。《養老保險手冊》由省人事廳統一制發。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工作人員自願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必須實行分帳管理。
四、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
(一)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如下內容:
1、工作人員個人繳費的工資基數、繳費比例和金額。
2、從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中按本單位上年度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的8%和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5%劃轉記入工作人員個人帳戶。5%的部分在個人繳費比例相應提高的同時,劃轉部分要相應降低,個人繳費達到工資基數的8%時,不再劃轉。
3、掛靠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幹部,按繳費基數的16%記入個人帳戶。
(三)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工作人員出具養老保險繳費清單。
(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劃轉記入工作人員個人帳戶以外的部分,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五)在《辦法》規定範圍內異動的工作人員,應及時到機關事業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將個人帳戶上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社保機構向調入地社保機構劃轉,但不變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在《辦法》規定範圍以外調入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社保機構向調入地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劃轉,調入地的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為其重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工作人員異動工作時,社會統籌基金不得劃轉。
(六)對不符合退休條件而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辭職、辭退、辭聘手續或終止勞動契約的人員,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暫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單位後,再將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予以劃轉,讓其繼續投保。在異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五、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
(一)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項目: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按國家和省規定保留的津補貼23.8元(女的另加婦女衛生費)、獎金5-15元。暫未列入支付補貼項目的交通補助費、護理費及部分離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補助費等仍按原渠道支付。
(二)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的條件和標準
1、工作人員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0年及其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固定工作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的革命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從辦理退休手續後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三部分構成:
(1)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滿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資總額60%計算的部分,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個百分點,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少1年降低1.5個百分點。
(2)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滿15年,從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資總額的1%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過20%。
(3)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除以應繳費月數發給的部分,實際繳費月數超過420個月的只除以420。
本《辦法》實施後,隨著實際工資的逐步增加,將逐步降低基本養老金的給付比例。直到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為止。具體降低幅度由省人事廳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2、在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工作人員退休時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低於湘人險(1995)92號文計發的退休費數額的,仍按湘人險(1995)92號文計發。
3、計畫內臨時工、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幹部及掛靠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限累計滿10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失去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為止;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每滿1年,按離崗時上年度本省工作人員社會平均工資2個月的標準,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一次付清。
4、在本《辦法》實施之前獲得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省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按國家和省里有關檔案規定,退休時可享受優異待遇的高級專家、中國小教師、計畫生育專乾等人員,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者,保留國家和省里原規定的優異待遇;本《辦法》實施以後獲得上述稱號以及享受優異待遇的人員,應由授予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再另行提高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比例。
5、隨著在職工作人員工資水平的提高和物價的上漲,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離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養老保險金。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辦法
1、基本養老保險金先從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後,再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為止。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完的,其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2、基本養老保險金既可委託各單位代為發放,也可由社保機構直接發放。實行養老保險後,離退休(職)人員與原單位的隸屬關係不變。
六、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存入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
(二)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養老保險基金。
(三)為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應付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造成少數地區養老保險基金嚴重不足的困難,決定建立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調劑基金。省調劑基金按省直和各地、州、市投保對象工資總額的5‰提取,從銀行直接劃轉到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專戶"上。
(四)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餘額,除留足2個月的備付金,80%套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債券,其餘部分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存入財政專戶的養老保險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財政運營的增值部分併入保險基金。
(五)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的管理費從當年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具體額度由人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商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退休人員的活動經費由社保機構按退休費總額的3%從當年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統一安排使用。其費用主要用於訂閱報刊雜誌、召開小型座談會或組織小型文體活動,以及慰問住院病人。
(六)養老保險基金及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免徵稅費(含"兩金")。
(七)省、地、縣均設立由政府代表、工會代表、投保單位代表、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
(八)基本養老保險金收入及管理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決算,但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基本養老保險金及管理費的預算、決算由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編制,經人事部門同意,財政部門審核,報人民政府審定。
(九)基本養老保險金實行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雙重審計制度,並定期向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代表通報養老保險基金使用情況。
(十)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每年應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和基本養老保險金繳納情況,核查一次,核查時有權調閱參保單位的有關帳目和報表。
參保單位在錄用、調入、調出工作人員,或者對工作人員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契約時,應當在辦理手續後15天內到機關事業社保機構辦理參保、停保、轉移等有關手續。
(十一)參保單位瞞報工資總額而少繳基本養老保險金者,或虛報離退休費總額而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者,由政府人事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補繳少繳金額或追回冒領金額。對單位處以少繳或冒領金額200%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少繳或冒領金額4%的罰款。
(十二)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回經濟損失外,由政府人事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社會保險的管理機構與組織實施
(一)各級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審議養老保險的政策和發展規劃,協調各有關部門的工作。
(二)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法規、規章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三)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處、所)是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主要是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營以及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省機關事業單位社保局直接承辦省直和中央在長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業務工作。
(四)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從易到難,分步到位。今年先對自收自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全部工作人員和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勞動契約制工人、聘用制幹部、計畫內臨時工以及掛靠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收繳養老保險金,以後逐步擴大到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其他對象。有條件的地、市、縣,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可一步到位。
(五)本《辦法》實施後,機關事業單位中的部分人員原已參加勞動、民政部門養老保險的,勞動、民政部門的社會保險機構應分別將其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的本金、利息一併劃轉到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上,並將有關資料移交給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
(六)本《辦法》如與國家社會養老保險規定有牴觸的,按國家的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從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