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和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15〕46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5〕32號)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改革目標: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第三條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執行省級統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自求平衡,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對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管理和支付負責。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審計機關、財政、人社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基金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 參保範圍
第六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我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第七條 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體系。
對於改革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參保範圍的特殊情況和問題,逐級上報,研究確定。
第八條 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分級管理。市駐縣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市級養老保險。
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單位和工作人員參保登記。
第十條 參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機構類型、組織機構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係、開戶銀行賬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險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因發生撤銷、解散、合併、改制、成建制轉出等情形,依法終止繳費的,應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所在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員信息變更。
第十二條 對參保人員死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等原因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終止參保。
第四章 基金征繳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由經辦機構徵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繳費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中、省、市政策規定執行。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和我省、市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保留補貼、養老保險補貼、住房補貼、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和我省出台的改革性補貼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和我省、市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教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教補貼、保留補貼、養老保險補貼、住房補貼、績效工資等。
除以上明確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項目外,其餘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按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按月向經辦機構繳納。財政全額預算單位的單位繳費部分納入財政預算,職工工資由財政統一發放的,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由單位向財政申報代扣,財政將代扣的資金直接撥付給單位,由參保單位隨同單位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一併向經辦機構繳納。非財政全額預算單位的單位繳費部分由單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 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
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因不可抗力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省人社部門批准後,可暫緩繳納,期限不超過1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參保單位必須全額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含利息)。
第十八條 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第20號令)有關規定繳清欠費。
第五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建立,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建立的起始時間統一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後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參加工作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六章 待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退休,經組織、人社部門核定檔案相關參數後,由經辦機構辦理退休人員待遇核定。
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應按法定退休年齡暫停其在職工資發放。其中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由組織、人社部門每月將下月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名單提供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先暫停其在職工資的發放,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待遇核定主要包括參保人員退休待遇申報核定、待遇調整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等內容。
參保人員退休待遇統籌項目按《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核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通知》(陝人社發﹝2015﹞69號)執行。退休人員的護理費、獨生子女補助費、傷殘撫恤金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退休人員改革性補貼對應的省改革性補貼標準之外部分、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改革性補貼等未納入統籌部分待遇繼續按原渠道支付。“老人”、“中人”由原渠道支付的改革性補貼應固化發放。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依據國家政策規定和統一部署,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做好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工作,養老金應按月進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中、省規定,由同級財政預算離休費,並按規定調整相關待遇。
第七章 計發辦法
第二十七條 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的養老待遇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職業年金月標準為退休時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計發月數表
退休 年齡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51
| 52
| 53
| 54
| 55
|
計發 月數
| 233
| 230
| 226
| 223
| 220
| 216
| 212
| 208
| 204
| 199
| 195
| 190
| 185
| 180
| 175
| 170
|
退休 年齡
| 56
| 57
| 58
| 59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 |
計發 月數
| 164
| 158
| 152
| 145
| 139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
第二十八條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待遇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1.月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全省統一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視同繳費指數按照《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陝人社發〔2015〕70號)執行。
2.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月職業年金=退休時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4.月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第二十九條 改革後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陝人社發〔2015〕37號檔案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度。
第三十條 改革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按照中、省市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納入基本養老金髮放,未納入部分由原渠道發放,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按照管理層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三條 按照社會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及管理層級,同級財政和人社部門在共同認定的同一國有商業銀行設立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按月將收入戶資金繳存財政專戶。上解的調劑金由下級經辦機構支出戶上解至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
第三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批准的基金年度預算及執行進度,按月向財政部門提出用款申請。經核准後,及時撥付至支出戶。下撥的調劑金由上級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到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
第三十六條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
第九章 關係轉移接續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全省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第三十九條 改革前試點單位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一)在職人員轉移。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不符合參加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單位及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前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本息計入職工個人賬戶。1992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試點期間的繳費年限與轉移後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若需補繳以前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未參保年度(或未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足額繳費的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可以按照企業職工同期參保繳費的相關政策辦理,最早可補繳至1993年1月1日(原勞動契約制工人最早可補繳到1986年10月1日)。
(二)退休人員轉移。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退休人員,不符合參加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要隨同單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基本養老金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移交前本人最後一個月核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費標準發放。今後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條 軍人退役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5〕1726號)執行。
第十章 職業年金
第四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由經辦機構負責經辦管理。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
第四十二條 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財政全額預算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參保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非財政全額預算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具體投資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員退休後,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第四十四條 軍人退役後,其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關於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5〕1727號)執行。
第十一章 政策銜接
第四十五條 加強政策銜接。
(一)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
(二)對於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轉移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處理。
1.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人員,原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實賬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改革前退休人員,原試點期間有個人繳費的,其個人繳費本息(已發放過個人賬戶養老金後的結餘),市本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縣(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四)試點期間基金結餘全部轉入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第四十六條 改革啟動期間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處理。2014年10月1日至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工作人員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接續手續並補繳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含利息);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退、辭職、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後,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係。
第四十七條 改革啟動期間退休的人員養老待遇發放問題處理。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中,在2014年10月1日至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並已領取退休待遇人員,個人及所在單位按規定參保繳費後,應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和程式重新核定其退休待遇標準,並進行多退少補。
第四十八條 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第十二章 經辦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經辦機構分別負責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基金徵收、信息管理、關係轉續、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市級經辦機構負責指導縣區經辦業務工作和試點期間的清理規範工作。
第五十條 根據業務運行管理的實際需要,充實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統一縣級經辦機構名稱,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經辦機構應不斷提升經辦隊伍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一條 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五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力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不抵支時財政應予補貼,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各縣(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工作,依據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