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的通知》是1994年7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養老保險費制度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的通知
  • :粵府[1994]90
  • 頒布:1994年7月27日
  • 發布:省人民政府
(粵府[1994]9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人民政府於1993年6月發布了《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全面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頒布法的擬定工作目前正在加緊進行。為加快此項工作的進展,省人民政府決定,先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含幹部、工人)個人繳費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94年8月1日起,全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含中央和軍隊駐粵單位)的工作人員,均須按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養老專戶。
二、繳費標準,每月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計繳。今後的繳費比例,隨工作人員工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個人養老專戶積累的需要而相應調整。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工作,按《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執行。統一由各級社會保險事業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該項業務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辦理。原已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個人繳費仍按原辦法辦理。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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