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13號

為促進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合理流動,推進市、縣、鄉機構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市縣鄉人員編制精簡的意見》(中辦發〔2000〕30號)的規定,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之間流動,要相應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係,並執行調入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
  • 分布時間:2001年9月28日
發布信息,通知全文,

發布信息

為促進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合理流動,推進市、縣、鄉機構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市縣鄉人員編制精簡的意見》(中辦發〔2000〕30號)的規定,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之間流動,要相應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係,並執行調入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職工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養老保險關係處理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準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帳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後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帳戶管理、退休後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
二、失業保險關係處理
職工由機關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64號)規定執行。
三、醫療保險關係處理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不轉移,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及個人帳戶隨同轉移。職工流動後,除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制定具體辦法,認真組織實施。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人事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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