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批覆》是2003年9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批覆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函〔2003〕97號
國函〔2003〕97號
民航總局:
你局《關於報請批准<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請示》(民航總局〔2003〕9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局上報的《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要精心組織和部署,明確有關各方責任,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溝通與協調,在確保飛行安全的同時,穩步實施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附屬檔案: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你局《關於報請批准<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請示》(民航總局〔2003〕9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局上報的《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要精心組織和部署,明確有關各方責任,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溝通與協調,在確保飛行安全的同時,穩步實施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附屬檔案: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國 務 院
二○○三年九月四日
附屬檔案
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積極穩妥推進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地區行政機構職能配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2〕63號)精神,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原則和目標
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在確保飛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進行、保持職工隊伍和社會穩定的前提下,積極推進,穩步實施。通過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機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建立機場自主經營、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機制。設立精幹高效的民航行業管理機構,依法對民用航空業進行監管。建立有利於發揮中央和地方政府作用,促進機場建設和民航事業發展的機場管理體制。
二、機場移交範圍
(一)現政企合一的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西、雲南、貴州、重慶、甘肅、寧夏、青海等17個民航省(區、市)局和民航烏魯木齊管理局與其管理的機場實行政企分開,機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現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管理的廣東、四川、陝西、遼寧等4個省的機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已與民航省局分離的江蘇、浙江、福建、湖北、海南等5個省內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省局管理的機場或在機場持有的股份,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原由民航中南空管局代管的珠海、襄樊、宜昌航務管理站一併移交所在機場管理。
(二)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所屬機場繼續由其管理。首都國際機場集團公司所屬機場(含首都國際機場、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西藏自治區內機場由民航總局管理。
(三)機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後,撤銷民航各省(區、市)局,原則上以省(區、市)為單位組建機場管理公司,實行企業化經營,統一管理省(區、市)內機場。機場管理公司組建方案要符合有關規定並報民航總局備案。機場的業務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業務範圍不清或者有交叉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業務性質,借鑑國內外有關機場的做法,徵求各方意見後確定。
(四)機場移交事宜由民航總局或其授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與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接洽辦理,並簽署機場移交書,作為機場移交和責任轉移的法律依據。
三、組建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一)在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雲南、貴州、重慶、甘肅、寧夏、青海等23個省(區、市),以及大連、廈門、深圳設立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管辦”),代表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域內航空公司、機場等民航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管和市場監管。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所在的北京、遼寧、上海、廣東、四川、陝西、新疆等省(區、市)的民航安全監管和市場監管工作,由地區管理局負責。
(三)監管辦的組成人員,主要從原民航省(區、市)局、航空公司和機場從事飛行、機務維修、機場安全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中調配,逐步配齊。
(四)調配進監管辦人員的社會保險關係,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的規定辦理。
四、資產、債權、債務處理及人員安置
(一)在組建監管辦和與機場分立時,要合理劃分資產,既要保持機場運行業務和相關資產的完整性,又要為監管辦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資產及債權債務的劃分,要以經審計的2002年度民航省(區、市)局(機場)財務決算為依據進行。
(二)原民航省(區、市)局、機場的資產、債權、債務及人員,已明確劃歸民航地區管理局、地區空管局、空管中心(站)以及航空公司、油料公司等企業的,按已有決定執行;未明確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徵求有關各方意見後提出方案報民航總局,與中央企業等有關的,由民航總局商財政部、國資委確定。
(三)原民航省(區、市)局(機場)人員,除調配到監管辦的人員和空管中心(站)的機要人員外,全部劃歸機場管理;機要業務及相關設備劃歸所在地民航空管中心(站)管理。各類檔案原則上留在機場管理,不做拆分(不含人事檔案)。
(四)原民航省(區、市)局職工宿舍已進行房改的,按房改規定辦理;沒有進行房改的,宿舍房屋權屬隨職工分別劃歸監管辦或機場。
(五)機場區域內各駐場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工作區、生活區的空地和規劃用地),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在民用機場管理體制改革中認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183號)和民航總局《關於抓緊做好民用機場用地劃分及辦證工作的通知》(民航機發〔2002〕116號)的要求,組織機場管理機構及各駐場單位進行劃分。機場移交前,應完成土地使用權劃分及劃分協定的簽署工作,並以省為單位報經民航總局審批。機場和各駐場單位要分別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五、有關規定及相關政策
(一)機場移交省(區、市)管理後,接受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辦的行業管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機場的管理,保證機場安全生產和空防安全,保證所有航空公司平等使用機場,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避免省會城市和重點旅遊城市機場業務由一家航空公司壟斷。從機場移交之日起,對機場的安全生產和空防安全工作,機場所在的省(區、市)政府承擔領導責任,機場管理機構承擔直接責任,民航總局、地區管理局承擔行業管理責任,具體分工由民航總局商有關地方和機構予以明確。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機場和各駐場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確保機場的建設和運營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機場要按規定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財務數據和資料。
(三)機場和各駐場單位在機場區域和機場規劃範圍內使用、徵用土地或以有償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實施各類建設、安裝項目,要符合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和淨空保護要求,並按規定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機場總體規劃予以審核後報有關部門審批。
(四)機場移交前應當足額上繳欠交國家的各項稅費。機場移交後,機場按規定收取的民航機場建設管理費,暫按該機場移交前的方式進行管理。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修訂現行民航機場建設管理費的有關規定。
(五)對移交地方管理的機場,以省(區、市)為單位計算盈虧,根據國發〔2002〕6號檔案確定的原則,在“十五”期間由國家繼續予以補貼。機場虧損補貼的具體數額,由財政部、民航總局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對原機場虧損補貼重新拆分、測算後,連同撥付渠道及使用管理要求等另行確定。機場虧損補貼實行專款專用,單獨列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機場移交以前已由發展改革委和民航總局批准的機場建設項目和資金安排繼續執行。機場移交以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航總局對重點機場和中西部地區機場建設項目視情況繼續予以投資補助。
六、組織領導
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由國務院電力電信民航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民航體制改革工作小組負責協調,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省(區、市)成立由省(區、市)分管領導為組長的工作小組,負責移交機場的接收和省(區、市)機場管理公司組建工作。各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要嚴格按照國發〔2002〕6號檔案、國辦發〔2002〕63號檔案規定,和民航總局《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地區行政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檔案的通知》(民航政法發〔2003〕37號)及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實施,並力爭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
一、原則和目標
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在確保飛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進行、保持職工隊伍和社會穩定的前提下,積極推進,穩步實施。通過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機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建立機場自主經營、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機制。設立精幹高效的民航行業管理機構,依法對民用航空業進行監管。建立有利於發揮中央和地方政府作用,促進機場建設和民航事業發展的機場管理體制。
二、機場移交範圍
(一)現政企合一的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西、雲南、貴州、重慶、甘肅、寧夏、青海等17個民航省(區、市)局和民航烏魯木齊管理局與其管理的機場實行政企分開,機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現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管理的廣東、四川、陝西、遼寧等4個省的機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已與民航省局分離的江蘇、浙江、福建、湖北、海南等5個省內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省局管理的機場或在機場持有的股份,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原由民航中南空管局代管的珠海、襄樊、宜昌航務管理站一併移交所在機場管理。
(二)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所屬機場繼續由其管理。首都國際機場集團公司所屬機場(含首都國際機場、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西藏自治區內機場由民航總局管理。
(三)機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後,撤銷民航各省(區、市)局,原則上以省(區、市)為單位組建機場管理公司,實行企業化經營,統一管理省(區、市)內機場。機場管理公司組建方案要符合有關規定並報民航總局備案。機場的業務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業務範圍不清或者有交叉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業務性質,借鑑國內外有關機場的做法,徵求各方意見後確定。
(四)機場移交事宜由民航總局或其授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與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接洽辦理,並簽署機場移交書,作為機場移交和責任轉移的法律依據。
三、組建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一)在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雲南、貴州、重慶、甘肅、寧夏、青海等23個省(區、市),以及大連、廈門、深圳設立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管辦”),代表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域內航空公司、機場等民航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管和市場監管。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所在的北京、遼寧、上海、廣東、四川、陝西、新疆等省(區、市)的民航安全監管和市場監管工作,由地區管理局負責。
(三)監管辦的組成人員,主要從原民航省(區、市)局、航空公司和機場從事飛行、機務維修、機場安全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中調配,逐步配齊。
(四)調配進監管辦人員的社會保險關係,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的規定辦理。
四、資產、債權、債務處理及人員安置
(一)在組建監管辦和與機場分立時,要合理劃分資產,既要保持機場運行業務和相關資產的完整性,又要為監管辦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資產及債權債務的劃分,要以經審計的2002年度民航省(區、市)局(機場)財務決算為依據進行。
(二)原民航省(區、市)局、機場的資產、債權、債務及人員,已明確劃歸民航地區管理局、地區空管局、空管中心(站)以及航空公司、油料公司等企業的,按已有決定執行;未明確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徵求有關各方意見後提出方案報民航總局,與中央企業等有關的,由民航總局商財政部、國資委確定。
(三)原民航省(區、市)局(機場)人員,除調配到監管辦的人員和空管中心(站)的機要人員外,全部劃歸機場管理;機要業務及相關設備劃歸所在地民航空管中心(站)管理。各類檔案原則上留在機場管理,不做拆分(不含人事檔案)。
(四)原民航省(區、市)局職工宿舍已進行房改的,按房改規定辦理;沒有進行房改的,宿舍房屋權屬隨職工分別劃歸監管辦或機場。
(五)機場區域內各駐場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工作區、生活區的空地和規劃用地),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在民用機場管理體制改革中認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183號)和民航總局《關於抓緊做好民用機場用地劃分及辦證工作的通知》(民航機發〔2002〕116號)的要求,組織機場管理機構及各駐場單位進行劃分。機場移交前,應完成土地使用權劃分及劃分協定的簽署工作,並以省為單位報經民航總局審批。機場和各駐場單位要分別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五、有關規定及相關政策
(一)機場移交省(區、市)管理後,接受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辦的行業管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機場的管理,保證機場安全生產和空防安全,保證所有航空公司平等使用機場,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避免省會城市和重點旅遊城市機場業務由一家航空公司壟斷。從機場移交之日起,對機場的安全生產和空防安全工作,機場所在的省(區、市)政府承擔領導責任,機場管理機構承擔直接責任,民航總局、地區管理局承擔行業管理責任,具體分工由民航總局商有關地方和機構予以明確。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機場和各駐場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確保機場的建設和運營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機場要按規定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財務數據和資料。
(三)機場和各駐場單位在機場區域和機場規劃範圍內使用、徵用土地或以有償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實施各類建設、安裝項目,要符合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和淨空保護要求,並按規定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機場總體規劃予以審核後報有關部門審批。
(四)機場移交前應當足額上繳欠交國家的各項稅費。機場移交後,機場按規定收取的民航機場建設管理費,暫按該機場移交前的方式進行管理。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修訂現行民航機場建設管理費的有關規定。
(五)對移交地方管理的機場,以省(區、市)為單位計算盈虧,根據國發〔2002〕6號檔案確定的原則,在“十五”期間由國家繼續予以補貼。機場虧損補貼的具體數額,由財政部、民航總局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對原機場虧損補貼重新拆分、測算後,連同撥付渠道及使用管理要求等另行確定。機場虧損補貼實行專款專用,單獨列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機場移交以前已由發展改革委和民航總局批准的機場建設項目和資金安排繼續執行。機場移交以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航總局對重點機場和中西部地區機場建設項目視情況繼續予以投資補助。
六、組織領導
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由國務院電力電信民航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民航體制改革工作小組負責協調,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省(區、市)成立由省(區、市)分管領導為組長的工作小組,負責移交機場的接收和省(區、市)機場管理公司組建工作。各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要嚴格按照國發〔2002〕6號檔案、國辦發〔2002〕63號檔案規定,和民航總局《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地區行政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檔案的通知》(民航政法發〔2003〕37號)及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實施,並力爭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
民航總局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機場名單
一、華北地區(12個)
河北省:石家莊正定、秦皇島山海關、邯鄲(通用航空機場);
山西省:太原武宿、長治王村;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白塔、包頭、赤峰、通遼、錫林浩特、烏蘭浩特、海拉爾東山。
二、華東地區(15個)
江蘇省:南通興東、常州奔牛、連雲港白塔阜、南京祿口;
浙江省:寧波櫟社、溫州永強、杭州蕭山;
安徽省:合肥駱崗、黃山屯溪;
江西省:南昌昌北、贛州黃金;
山東省:濟南遙牆、青島流亭、煙臺萊山;
福建省:福州長樂。
三、中南地區(17個)
廣東省:廣州白雲、梅州、湛江、汕頭外砂;
河南省:鄭州新鄭、南陽;
湖北省:恩施許家坪、沙市、武漢天河;
湖南省:長沙黃花、張家界荷花、常德桃花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吳圩、北海福城、桂林兩江、柳州白蓮;
海南省:海口美蘭。
四、西南地區(15個)
四川省:成都雙流、西昌青山、南充火花(停航)、達州(停航);
重慶市:重慶江北;
雲南省:保山、昆明巫家壩、西雙版納嘎灑、思茅、昭通、麗江、芒市、大理;
貴州省:貴陽龍洞堡、貴陽磊莊(停航)。
五、東北地區(12個)
遼寧省:瀋陽桃仙、朝陽、大連周水子、丹東浪頭;
吉林省:長春大房身、吉林二台子、延吉朝陽川;
黑龍江省:黑河、哈爾濱太平、佳木斯東郊、牡丹江海浪、齊齊哈爾三家子。
六、西北地區(12個)
陝西省:西安鹹陽、榆林西沙、安康五里舖、漢中西關、延安二十里舖;
甘肅省:蘭州中川、嘉峪關、敦煌、慶陽(停航);
青海省:西寧曹家堡、格爾木;
寧夏自治區:銀川河東。
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0個)
烏魯木齊地窩堡、喀什、伊寧、塔城、且末、阿勒泰、庫車、和田、阿克蘇、庫爾勒。
註:機場移交,股份制機場僅指民航地區管理局和民航省局持有股份,軍民合用機場僅指民用航站部分。
河北省:石家莊正定、秦皇島山海關、邯鄲(通用航空機場);
山西省:太原武宿、長治王村;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白塔、包頭、赤峰、通遼、錫林浩特、烏蘭浩特、海拉爾東山。
二、華東地區(15個)
江蘇省:南通興東、常州奔牛、連雲港白塔阜、南京祿口;
浙江省:寧波櫟社、溫州永強、杭州蕭山;
安徽省:合肥駱崗、黃山屯溪;
江西省:南昌昌北、贛州黃金;
山東省:濟南遙牆、青島流亭、煙臺萊山;
福建省:福州長樂。
三、中南地區(17個)
廣東省:廣州白雲、梅州、湛江、汕頭外砂;
河南省:鄭州新鄭、南陽;
湖北省:恩施許家坪、沙市、武漢天河;
湖南省:長沙黃花、張家界荷花、常德桃花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吳圩、北海福城、桂林兩江、柳州白蓮;
海南省:海口美蘭。
四、西南地區(15個)
四川省:成都雙流、西昌青山、南充火花(停航)、達州(停航);
重慶市:重慶江北;
雲南省:保山、昆明巫家壩、西雙版納嘎灑、思茅、昭通、麗江、芒市、大理;
貴州省:貴陽龍洞堡、貴陽磊莊(停航)。
五、東北地區(12個)
遼寧省:瀋陽桃仙、朝陽、大連周水子、丹東浪頭;
吉林省:長春大房身、吉林二台子、延吉朝陽川;
黑龍江省:黑河、哈爾濱太平、佳木斯東郊、牡丹江海浪、齊齊哈爾三家子。
六、西北地區(12個)
陝西省:西安鹹陽、榆林西沙、安康五里舖、漢中西關、延安二十里舖;
甘肅省:蘭州中川、嘉峪關、敦煌、慶陽(停航);
青海省:西寧曹家堡、格爾木;
寧夏自治區:銀川河東。
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0個)
烏魯木齊地窩堡、喀什、伊寧、塔城、且末、阿勒泰、庫車、和田、阿克蘇、庫爾勒。
註:機場移交,股份制機場僅指民航地區管理局和民航省局持有股份,軍民合用機場僅指民用航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