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是廣東省人民政府201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 發文日期:2015年12月28日
  • 文號:粵府〔2015〕129號
  •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的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二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四是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五是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二、改革的範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月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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