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是一則檔案,2001-09-26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64號
- 發布日期:2001-09-26
- 生效日期:2001-09-26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64號
【發布日期】2001-09-26
【生效日期】2001-09-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近年來,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基金收繳率保持在較高水平,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良性發展。但也應該看到,當前各地在實踐中仍存在著一些亟需解決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為更好地推進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浙江實際,現就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將我省城鎮轄區內工商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含城鎮自由職業者,下同)依法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參保企業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不論以何種形式再就業,都應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為其辦理轉接手續。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而自謀職業的,可委託勞動事務代理中介機構等代繳養老保險費。
建立勞動保障聯合年檢制度。各地在完善現有勞動保障年檢制度的基礎上,可結合實際,實行勞動保障部門與工商、地稅等部門聯合年檢的新辦法,將參加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作為企業年檢的內容之一。對未參加保險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可暫緩辦理年檢年審、發票領用等必要的制約措施。
企業應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正常繳費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現行正常繳費比例低於17%的,按照統籌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要在3年內逐步提高到20%左右。現行正常繳費比例高於20%的,可暫維持不變。
企業繳費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也可以上年或上季度平均列入單位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各統籌地區應明確一種方式執行。
目前按企業銷售額等徵收地方養老保險金的地方,3年內逐步取消地方養老保險金,過渡為統一按工資總額為基數的保險費率。因取消地方養老保險金而導致基金收支缺口的,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多種渠道加以解決。
鑒於我省部分市縣為推動非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了低於正常水平的繳費標準,對此要進一步加以完善。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在允許適當降低企業繳費比例的同時,必須相應調低職工個人賬戶建賬標準和退休後享受的基礎養老金水平。針對職工在不同繳費標準企業之間流動的實際,通過完善繳費記錄,並按歷年不同的繳費標準設定對應的係數,折算職工退休後可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研究制訂。
對未參保的非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是否實行“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由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城鎮個體勞動者可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也可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確定繳費基數。各統籌地區應選擇一種方式執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可按當地企業正常繳費比例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確定,並享受浙政〔1997〕15號檔案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按本通知“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的辦法,確定繳費比例並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的參保辦法,允許城鎮個體勞動者自行選擇。
原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其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本息總額可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折算辦法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確定。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11%乘以折算成的繳費年限補記。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本息隨參保人員保險關係的轉移,從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中劃轉。
對繳費已滿按月領取養老金所需年限,因而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可按浙勞社險〔2000〕186號檔案規定作相應扣減。
全省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費全部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凡是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都必須依法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減免養老保險費,切實提高征繳率。
各地可結合實際,實行參保單位和個人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進行繳費申報的方式。總結推廣義烏市實行“銀稅聯網”徵收養老保險費的做法。地稅部門要參與繳費基數的稽核,加強徵收管理。對拒繳、瞞報少繳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要採取強制措施和保全措施,加大追繳力度。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增加社會保險支出。各級財政必須進一步深化財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大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的力度,提高社會保險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今後,預算超收的財力,除了保證法定支出外,應主要用於補充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資金。
各市縣每年要安排專項財政預算,用於補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具體數額可根據當地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作出安排。凡當期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的,當地財政要著力彌補缺口資金。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過於薄弱的,當地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3至5年內使基金支付能力不低於3個月。有條件的地方,要努力分步做實職工個人賬戶,尤其是新產生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要做到實轉。
企業因破產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從破產清算財產中,提取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提取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按以下公式計算:提取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用金額=上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計提比例×本單位全部職工和退休人員視同繳費年限之和。計提比例一般不低於當地企業繳費比例的50%。
各地可採取在土地批租收益中提取、建築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用劃轉等多種措施,籌資補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為更好地使用和管理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從2001年起,省級調劑金集中由省里統一安排。省級調劑金按各統籌地區當期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額的1%提取。各市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支出的,省級調劑金按規定予以調劑。
充分發揮省級調劑金的餘缺調劑和槓桿引導作用。省級調劑金撥付以統籌地區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負全責為前提,必須與各市縣自身努力緊密結合。今後,省級調劑金撥付原則上與當地財政補助力度、保險擴面進度、養老保險費收繳率、企業繳費比例,以及欠費和擠占基金的追繳和回收情況掛鈎。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制訂。
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是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的一件大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都要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把這項工作擺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實抓緊抓好。進一步完善市縣政府社會保障工作責任制,強化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督促和考核。各地要結合實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針對當前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採取切實的對策和措施。認真做好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化解可能出現的各種思想問題和障礙,以取得廣大幹部民眾的充分理解和支持,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創造良好條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