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9〕8號印發《關於當前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該《意見》分參保原則、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相關人員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需提供的資料及辦理程式、其他等6部分,由六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當前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 類型:政府檔案
- 發布年份:2009年
- 號:六政辦〔2009〕8號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09年2月1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9〕8號印發《關於當前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該《意見》分參保原則、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相關人員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需提供的資料及辦理程式、其他等6部分,由六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意見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當前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六政辦〔2009〕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省政府皖政[2006]5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勞社[2006]66號檔案規定,參照我省其他市的做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為我市非農業戶口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按照本意見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原機關及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的非在編人員、臨時工(含契約工、小集體職工等);
2、原城市下放農村,後按國家政策規定“農轉非”,但未招收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城鎮知識青年;
3、曾在60年代被精簡的城鎮職工。
二、參保原則:
1、本人申請,自願參保;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3、原單位所在地屬地管理。
三、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1、2009年12月31日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最早可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費,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從實際參加工作年月起補繳;補繳基數原則上為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也可由本人申請選擇取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90%或80%、70%、60%);補繳費率為28%,並按規定計繳利息。補繳費後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後按規定接續繳費。
2、辦理補繳費時,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5周歲的,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根據年齡按不超過36000元、不低於27000元確定。其中,60周歲及以下人員,一次性繳納36000元,61周歲起繳費額逐歲予以遞減,每增一周歲遞減600元,但最低繳費不得少於27000元。補繳費後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一次性補繳36000元的,個人帳戶額度為13227元,繳費每遞減600元,帳戶儲存額減少220元。
四、相關人員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
1、按前條第1項補費參保人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以從到齡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省政府皖政[2006]59號檔案規定的“新人”辦法執行(包括該檔案規定按省政府皖政辦[2002]30號檔案規定計算待遇的,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至滿15年時享受養老金待遇。
按國家政策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年限(含軍齡、知青下放年限、精簡前工齡、離職前與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後在企業的工作年限等),與參加養老保險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2、按前條第2項補費參保人員一次性繳齊費用後,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養老金標準按照規定一次性核定為430元/月,其中,有按國家政策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年限的,再按每滿1年加發12元/月的基本養老金。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其中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皖政[2006]59號檔案規定的計發月數逐月劃撥。
3、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執行。有按國家政策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年限的,作為累計繳費年限計算;其中,按前項一次性核定養老金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均按15年計算。
4、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其他原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生活保障性待遇(如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不再享受。
五、參保需提供的資料及辦理程式:
1、申請參保人員均需提供本人當地非農戶口簿,身份證(原件、複印件)。下放知青還需提供下放及回城資料;精簡人員需提供精簡時有關資料;臨時工需提供反映本人與當地企業、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或其他有關歷史資料(如勞動契約、工資表、考勤表等),有檔案的需提供檔案。
2、按本意見參保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現有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申報;已離開單位的,由原單位或主管部門統一申報;單位解體的,由所在地街、鄉勞動保障事務所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3、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查認定後,辦理相關手續。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上述人員,在補繳費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4、上述退休人員在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同時,須按規定標準繳納退管服務費,納入社會化管理。
5、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上述參保人員單獨建立信息庫,納入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六、其他:
1、原達退休年齡、因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企業職工,可以參照本意見補費參保(或退回本人原領取的一次性待遇,在原繳費年限基礎上補齊15年)。
2、在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離職(含開除、除名、辭退、辭職等)的原機關、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可參照本意見補費參保。
3、本通知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省和市已有規定執行。
4、個人申請參保的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31日。
5、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本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省政府皖政[2006]5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勞社[2006]66號檔案規定,參照我省其他市的做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為我市非農業戶口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按照本意見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原機關及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的非在編人員、臨時工(含契約工、小集體職工等);
2、原城市下放農村,後按國家政策規定“農轉非”,但未招收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城鎮知識青年;
3、曾在60年代被精簡的城鎮職工。
二、參保原則:
1、本人申請,自願參保;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3、原單位所在地屬地管理。
三、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1、2009年12月31日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最早可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費,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從實際參加工作年月起補繳;補繳基數原則上為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也可由本人申請選擇取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90%或80%、70%、60%);補繳費率為28%,並按規定計繳利息。補繳費後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後按規定接續繳費。
2、辦理補繳費時,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5周歲的,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根據年齡按不超過36000元、不低於27000元確定。其中,60周歲及以下人員,一次性繳納36000元,61周歲起繳費額逐歲予以遞減,每增一周歲遞減600元,但最低繳費不得少於27000元。補繳費後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一次性補繳36000元的,個人帳戶額度為13227元,繳費每遞減600元,帳戶儲存額減少220元。
四、相關人員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
1、按前條第1項補費參保人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以從到齡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省政府皖政[2006]59號檔案規定的“新人”辦法執行(包括該檔案規定按省政府皖政辦[2002]30號檔案規定計算待遇的,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至滿15年時享受養老金待遇。
按國家政策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年限(含軍齡、知青下放年限、精簡前工齡、離職前與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後在企業的工作年限等),與參加養老保險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2、按前條第2項補費參保人員一次性繳齊費用後,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養老金標準按照規定一次性核定為430元/月,其中,有按國家政策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年限的,再按每滿1年加發12元/月的基本養老金。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其中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皖政[2006]59號檔案規定的計發月數逐月劃撥。
3、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執行。有按國家政策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年限的,作為累計繳費年限計算;其中,按前項一次性核定養老金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均按15年計算。
4、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其他原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生活保障性待遇(如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不再享受。
五、參保需提供的資料及辦理程式:
1、申請參保人員均需提供本人當地非農戶口簿,身份證(原件、複印件)。下放知青還需提供下放及回城資料;精簡人員需提供精簡時有關資料;臨時工需提供反映本人與當地企業、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或其他有關歷史資料(如勞動契約、工資表、考勤表等),有檔案的需提供檔案。
2、按本意見參保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現有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申報;已離開單位的,由原單位或主管部門統一申報;單位解體的,由所在地街、鄉勞動保障事務所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3、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查認定後,辦理相關手續。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上述人員,在補繳費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4、上述退休人員在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同時,須按規定標準繳納退管服務費,納入社會化管理。
5、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上述參保人員單獨建立信息庫,納入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六、其他:
1、原達退休年齡、因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企業職工,可以參照本意見補費參保(或退回本人原領取的一次性待遇,在原繳費年限基礎上補齊15年)。
2、在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離職(含開除、除名、辭退、辭職等)的原機關、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可參照本意見補費參保。
3、本通知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省和市已有規定執行。
4、個人申請參保的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31日。
5、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本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