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解決國有企業部分困難“雙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解決國有企業部分困難“雙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是2009年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解決國有企業部分困難“雙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9〕115號
渝府發〔2009〕11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關於解決國有企業部分困難“雙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關於解決國有企業部分困難“雙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妥善解決我市國有企業部分困難“雙解”(解除再就業服務中心協定和勞動關係)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問題,參照《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8〕96號)等規定,現就我市國有企業部分困難“雙解”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以下簡稱繳費補貼)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範圍對象
國有企業“雙解”人員中的靈活就業人員和未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困難“雙解”人員),自願以個人身份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申請享受繳費補貼。
上述人員中,同時符合渝府發〔2008〕96號檔案和《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財社〔2009〕94號)規定的,可由本人自願選擇申請享受繳費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養老保險部分),但兩項補貼不得重複享受。
二、補貼標準
對經審核符合享受繳費補貼條件的困難“雙解”人員,以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計算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以下標準享受繳費補貼:
(一)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困難“雙解”人員,按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額給予2/3的補貼,餘下1/3由個人承擔。其中,對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額給予全額繳費補貼。
(二)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困難“雙解”人員,按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額給予50%的補貼,餘下50%由個人承擔。
三、補貼期限
從批准享受之月起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月止。
四、補貼方式
困難“雙解”人員向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申請享受繳費補貼。經所在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且本人完清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規定給予繳費補貼。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滿30年以上、享受全額繳費補貼的城鎮低保人員,經所在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批准後,直接給予繳費補貼。
五、資金渠道
困難“雙解”人員享受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市財政專項資金和就業專項資金共同籌集。
六、實施時間
本處理意見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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