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是用於記錄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計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它是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跨統籌範圍轉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終結基本養老關係時,領取個人賬戶有關待遇的主要依據。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惟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 標識居民身份證號碼
  • 主要依據:個人賬戶
  • 用於:記錄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帳戶資金,建立發展,繳費比例,存在問題,制度問題,管理問題,管理對策,

帳戶資金

個人賬戶記入的資金包括三部分:
(1)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
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一起,共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共同負擔的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的來源,同時也有利於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是我國具有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按國發(1997)26號檔案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記賬基數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記賬比例全國統一為11%。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 5%左右,其餘部分由單位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最終到8%),單位劃入部分逐漸降低。職工退休時,其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即為該職工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建立發展

1991年6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有關個人賬戶方面,《決定》提出:個人必須繳費,但是個人繳費要在調整工資的基礎上逐步實行,開始時繳費額應不超過本人工資的3%,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從此,以個人繳費為主要特徵之一的企業基本養老社會保險制度開始逐步建立。
1993年11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這是我國首次提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995年3月1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通知》進一步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並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這標誌著我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檔案)。該《決定》在進一步明確基本養老保險改革目標的基礎上,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做了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應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個人繳費比例提高速度可以適當加快。應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不足的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但企業繳費應隨著個人繳費的提高逐步降低到3%。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隨後,原勞動部發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對同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有關個人賬戶政策進行了細化規定。
2000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並附有《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該《方案》對個人賬戶提出了新的調整政策,如:從2001年起,企業繳納本企業所有職工工資總額的20%左右全部進入統籌賬戶,不再劃撥到個人賬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並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盡行調劑;職工依法繳納基本養老費,繳納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左右,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基本養老金的發放辦法基本不變。
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關於社會保障的論述: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2004年9月,《我國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記載:2001年,我國政府開始進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內容主要包括: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實現部分基金積累,探索基金保值增值辦法;改革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將基礎養老金水平與職工參保繳費年限更加緊密的聯繫起來,職工參保繳費15年後每多繳費一年增發一定比例的基礎養老金。在遼寧省進行試點的基礎上,2004年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吉林、黑龍江兩省。在21世紀的前20年,國家將繼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進一步對個人賬戶制度進行了調整,如: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這是迄今為止國家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最新規定,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算和轉移方式,1998年1月1日之前參保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之後參保則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另外,《辦法》還對農民工參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繳費比例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按照此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 20% ,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確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最終要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自前各省市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斷調整。如:上海按照單位22%、個人8%的比例繳納,北京按照單位20%、個人8%的比例繳納。

存在問題

制度問題

個人賬戶“空帳”運轉是當今急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按照現收現付模式運行,在養老基金財務的管理上,實行的是混賬管理的辦法,即允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相互調劑使用,由於“中人”個人賬戶基金積累不足、“老人”並沒有形成個人賬戶基金的積累,政府也沒有承擔相應的轉製成本,大量動用中人和新人積累的個人賬戶基金支付當期養老費用,承擔過去幾十年離退休職工的養老負擔,使得本應為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變成了只具有記賬功能的“名義賬戶”、“實賬”變成了“空賬”,造成個人賬戶“空賬”運轉,嚴重影響到廣大參保人員繳費的積極性,特別是人口老齡化高峰到來時會造成嚴重的財務不可持續,從而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的公信力及其可持續發展。

管理問題

1.內控制度管理鬆懈,造成個人賬戶基礎工作混亂。養老保險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工作,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核算中,由於內控制度執行力不強,內控制度形同虛設,從而造成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基本信息記錄不準確,繳費了卻無個人賬戶、一人記多賬、賬戶記賬不及時、記錄不完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無法轉移等諸多問題,成為個人賬戶管理中的重大隱患。
2.計算機管理方式下計算機數據與會計賬面數據不符,造成個人賬戶賬目不清,不能真實反映參保人員的繳費情況。主要原因一是由於手工操作方式向計算機管理方式過渡時,人手不夠或是某種歷史原因手工數據輸入到電子計算機時出現差錯,沒有及時更正,二是由於日常計算機管理不善,不及時進行數據備份造成數據丟失,使參保人員基本信息、繳費台賬、個人賬戶三者缺乏連續性。
3.個人賬戶管理難度大,養老保險經辦員頻繁更換嚴重影響個人賬戶的維護管理。統籌經辦機構在個人賬戶中記錄的項目繁多,少則幾十條,多則上百條,難於管理,又由於各地保險經辦機構沒有統一的規範,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相互之間個人賬戶的正常轉移。並且由一名統籌人員記錄一位參保人員的一次繳費記錄很容易,但由多名記賬人員記錄成千上萬名參保人每月的繳費記錄,難度會大些。而幾萬名賬務管理員定時和不定時記錄所有參保人員的繳費記錄,且可以相互轉移、跟蹤服務,一生都不出錯,難度可想而知。而由於客觀原因經辦人員頻繁更換更嚴重影響了個人賬戶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4.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就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與參保人員及時對賬。在養老保險運行過程中,統籌機構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與參保人員及時進行對賬,按時發放對賬單,使參保人員對本人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多少不能及時清楚的知道,個人賬戶的管理上是否會出現問題或是個人賬戶的賬目不對該怎么辦,使參保人員對於三四十年之後才能支取養老金的個人賬戶管理充滿憂慮。

管理對策

(一)做實做細個人賬戶
取消混賬管理辦法,不允許統賬基金相互調劑使用,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只將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通過適當方式的財政補貼分擔機制,來逐步實現賬戶的“做實”。做實個人賬戶,對於已存在的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在基本養老保險結餘地區無須財政負擔、可以直接動用基本養老保險結餘基金彌補個人賬戶空賬,而在基本養老保險無結餘地區,養老基金結餘不足以彌補空賬,可以依法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全面做實個人賬戶,確實保證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只有做實個人賬戶,才能積極鼓勵廣大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積極性,才能轉化人口老齡化高峰到來時潛在的重大財務風險(財政風險),從而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公信力及可持續發展。個人賬戶就應該做實,再也不能留下“空賬”的隱患。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信息管理模式
要充分利用計算機管理的先進手段,規範化、信息化、專業化管好個人賬戶。制定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信息管理模式,為日後的信息調取提供方便,同時也為個人賬戶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流動轉移創造先決條件。
(三)實行個人賬戶對賬單制度
即每年按照一定的頻度,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職工和個人,直接發放個人賬戶對賬單,同時公布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一年記賬額、本一年記賬月級數的計算方法,通過這樣公開透明的方式,可以有效防範個人賬戶的造假行為,讓參保職工和個人更加清晰地了解和監督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繳交或欠費情況,同時還能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形成社會化監督。
(四)培養專業的精通養老保險業務的一線人才
要嚴把保險統籌人員素質關,保險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有一定的計算機操作技能,同時根據養老保險政策需要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增強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的能力,減少錯誤的發生,及時準確為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記錄個人賬戶信息,按規定計算並記錄利息,使參保人員對於三四十年之後才能支取養老金的個人賬戶管理無後顧之憂。
(五)組織專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個人賬戶檢查工作
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章和制度,建立定期檢查制度,特別是加強對個人賬戶的檢查,檢查要不“走過場”,把個人賬戶檢查做實做細,才能為參保人員管好養命錢,確保個人賬戶基金的安全完整,通過檢查和整改切實把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提升到一個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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