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在2001.03.13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3.13
  • 實施時間:2001.03.01
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者離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必須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時足額地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和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一)企業按職工月工資收入(以下稱繳費工資)合計額的20%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企業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按職工繳費工資合計額的0.6%一併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02年1月1日調整為6%,以後每兩年提高1%,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繳費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收入。職工月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四)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管理費用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在發給其工資時代扣,所繳費用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數。
(五)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全市統一的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省、市政府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建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記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不足11%的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
第五條 職工退休以前,記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個人帳戶記帳利率每年計算一次利息,所計利息併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本人退休以後支付基本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帳戶記帳利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四川省的有關規定每年定期確定。
第六條 職工在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之間調動工作,不改變個人帳戶。因失業等原因中斷繳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待繼續繳費時個人帳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外地調入本市的職工,轉入個人帳戶儲存額或補繳其調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再按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個人帳戶。離開本市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隨本人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
第七條 社會保險機構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發給社會保險卡,作為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憑據。職工可以持卡到社會保險機構查詢,並可索取繳費清單。符合退休條件時憑卡辦理退休手續和計算基本養老金。職工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險卡,遺失或破損須及時到社會保險機構申請重領。
第八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從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辦理退休手續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0%。
2.個人帳戶養老金:辦理退休手續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和視為繳費累計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同時發給綜合性補貼:
1.基礎養老金:辦理退休手續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0%。
2.個人帳戶養老金:辦理退休手續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
3.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乘以1.3%。
4.綜合性補貼:1997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加1995年12月31日以前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補貼,再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除以本人參加工作之年月起至辦理退休手續之年月止的年限。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和視為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同時發給綜合性補貼:
1.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的按辦理退休手續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15%計算,以後繳費每滿1年加發1%,最高為20%。
2.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綜合性補貼: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算。
(四)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以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五)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離休待遇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六)按《成都市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實行養老保險的人員,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和計發辦法改按本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經離休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國家原來規定的標準發給,同時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享受調整,所需資金由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條 職工退休以後個人帳戶儲存額領完時,由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繼續為其支付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職工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後死亡,個人帳戶儲存額(或餘額)中屬於個人繳納的部分,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十一條 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按國家和四川省的有關規定調整,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企業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以後,可以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的開支渠道,除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外,企業全部職工年平均繳費工資額達到或超過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時,經勞動保障和財政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在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年繳費總額的5%的範圍內,列入企業管理費開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繳費工資超過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計算的金額,可以作為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按《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局關於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等4個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的解釋,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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