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Enterprise Workers in Chongqing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4〕21號
渝府發〔2004〕21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完善和統一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區縣(自治縣、市)政府的責任和事權劃分,更好地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市政府決定從2004年起,在全市執行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與總體目標
(一)基本原則
全市統籌、分級管理、目標考核、鎖定基數、分類指導、缺口分擔、確保發放。
(二)總體目標
建立適應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求、權責明確、嚴謹高效、抗風險能力強、確保按時足額發放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
1.統一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模式:
(1)統一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模式;
(2)統一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操作規程;
(3)統一集中管理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數據信息。
2.明確市與區縣(自治縣、市)政府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調動兩級政府參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的積極性。
3.統一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
(1)統一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名稱、性質;
(2)統一界定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職責;
(3)統一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模式;
(4)為逐步向“五保合一”過渡創造條件。
4.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完善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
(一)全市統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地稅部門徵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實行社會化發放、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區縣(自治縣、市)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全額上解市級。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根據經市政府批准下達的區縣(自治縣、市)的年度支付計畫,分月撥付基本養老保險金。
(二)分級管理
市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負責制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辦法、操作規程;負責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調度以及基金收支預、決算的辦理;負責全市基本養老保險數據信息的集中統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系統業務軟體研發;負責全市非正常退休的審批;負責對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的統一管理、指導和監督;負責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畫的制定、下達和對區縣(自治縣、市)實行目標考核等。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及其相關工作部門: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完成市政府下達的目標考核任務;負責按照全市統一的業務操作規範完成各項業務工作;負責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等工作。
(三)目標考核
建立市對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目標考核制度。每年初,由市政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下達目標考核任務,並與區縣(自治縣、市)政府簽定目標考核責任書,對區縣(自治縣、市)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擴面、社會化管理服務等有關工作實行量化目標考核。對區縣(自治縣、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計畫按95%(含清繳欠費)進行考核,超收額的50%留區縣(自治縣、市),專項用於基本養老保險。區縣(自治縣、市)未完成市政府下達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任務的,由區縣(自治縣、市)本級財力補足,未按規定彌補的通過兩級財政決算扣收。
(四)鎖定基數、分類指導、缺口分擔、確保發放
1.鎖定基數
以2002年市對區縣(自治縣、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際補助金額為基準,並考慮2003年的政策變化因素,鎖定市對區縣(自治縣、市)的補助基數。鎖定的補助基數原則上保持不變。今後因國家調整政策、企業破產、整體搬遷、改革重組等引起區縣(自治縣、市)基本養老基金收支較大變動的,在執行中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補助基數。
2.分類指導、缺口分擔
對於區縣(自治縣、市)完成市政府下達的目標考核任務後產生的超過鎖定補助基數的新增缺口(以下簡稱新增缺口),由市與區縣(自治縣、市)共同承擔。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分類辦法將區縣(自治縣、市)分為兩大類。
(1)主城區:新增缺口市級承擔80%、區級承擔20%。執行這一比例的包括: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9個行政區和經開區、高新區2個開發區。
(2)郊區縣(自治縣、市):除主城區之外的所有區縣(自治縣、市)。具體分為三小類:
①郊區縣(市):新增缺口市級承擔85%、區縣(市)承擔15%。執行這一比例的包括:涪陵區、萬州區、萬盛區、雙橋區、長壽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縣、潼南縣、銅梁縣、大足縣、榮昌縣、璧山縣、梁平縣、南川市、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
②民族區縣:新增缺口市級承擔90%,民族區縣承擔10%。執行這一比例的包括:黔江區、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
③城口縣:新增缺口市級承擔90%,城口縣承擔10%。
3.確保發放
區縣(自治縣、市)要確保全市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應由區縣(自治縣、市)承擔的新增缺口由區縣(自治縣、市)財政補入基金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彌補的通過兩級財政決算扣收。
三、完善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
(一)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名稱
市級為:重慶市社會保險局;
區縣(自治縣、市)為:××區縣(自治縣、市)社會保險局。
(二)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重慶市社會保險局:按照政策統一、操作統一、數據信息集中管理的原則,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統一的政策、統一的業務操作規範執行和辦理各項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全市基本養老保險數據和信息的集中處理和管理、職工個人賬戶的集中建立和管理;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畫、基金缺口以及各區縣(自治縣、市)完成各項目標考核指標的收集、整理、審核、匯總和報送工作;負責全市非正常退休的審核;負責經辦原中央行業統籌在渝單位和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負責國家、市政府和市勞動保障局明確的其他工作等。
區縣(自治縣、市)社會保險局:在當地勞動保障局的直接領導下,在重慶市社會保險局的指導和監督下,按照全市統一的政策、操作辦法和業務規範,具體貫徹落實各項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經辦各項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等。
(三)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性質
全市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分級管理,市級、區縣(自治縣、市)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同級勞動保障局直屬全額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序列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
(四)原市級統籌區縣(市)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編制以及人、財、物下劃區縣(市),以2003年為基數,具體辦法另行下達。
(五)涉及全市性的養老保險重點工作,如宣傳、培訓、網路建設、擴面及徵收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經費由市財政承擔,納入年度預算。資金安排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以及市級財力情況,由市財政局商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
四、本通知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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