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暫行辦法

2015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暫行辦法》,於當日實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暫行辦法
(2015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密切市人大代表與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聯繫,提高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能力和水平,促進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述職是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負責和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市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報告本人執行代表職務情況,是人大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監督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人大代表應在任期內向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述職一次。各選舉單位每年有計畫地安排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大代表進行述職。
第四條 代表述職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由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負責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
第五條 代表述職的內容
重點是執行代表職務、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等。
(一)人民代表大會期間行使職權的情況;
(二)閉會期間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和原選舉單位組織的集中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代表培訓、代表小組活動等情況;
(三)宣傳和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四)聯繫人民民眾,反映社情民意,幫助解決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情況,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等情況;
(五)發揮代表作用、做好本職工作的簡要情況;
(六)學習政治理論與履行職責相關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和履行職責能力情況;
(七)執行代表職務方面存在的不足改進措施以及今後努力方向。
第六條 代表述職的形式
(一)向代表小組述職。每位人大代表每年應向所在代表小組口頭報告一次履行職責情況。
(二)向人大常委會述職。每位人大代表在任期內應向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一次履行職責情況。
第七條 代表向人大常委會述職的程式
(一)確定述職代表。述職人選由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每年年初提出,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並報市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備案。市提名下派選舉的代表的述職人選由市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提出初步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選舉單位應提前兩個月向述職代表發出述職通知書。
(二)提交述職報告。述職代表要根據人大代表的職責要求,走訪原選舉單位,徵求意見,認真撰寫好述職報告,實事求是地報告自己的履職情況,對履職中存在的問題要提出具體的改進措施。在開展代表述職活動的十日前,述職代表應當將述職報告送原選舉單位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在開展代表述職活動的五日前,代表將述職報告提交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
(三)收集履職情況。代表小組組長負責做好代表小組代表履職情況的登記工作。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負責指導代表小組活動,匯總代表履職情況。
(四)形成審議意見。召開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書面聽取代表履職情況的報告,形成對報告的審議意見,並反饋代表。
第八條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及時將代表述職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未按要求完成述職的人大代表,由各選舉單位予以通報。其中,市提名下派選舉的代表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通報。
第九條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就貫徹落實此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條 駐肥部隊市人大代表的述職工作,由合肥警備區政治部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