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民眾暫行辦法》經2014年11月18日慶陽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11月18日慶陽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該《百辦法》共11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民眾暫行辦法
- 公布機關:慶陽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通過時間:2014年11月18日
- 公布時間:2014年11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8日
公告
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代表要帶頭貫徹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做踐行憲法和法律的模範、履職盡責的模範,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通過開展“聽民聲、解民憂”、“思發展、謀跨越”和雙聯“人大代表在行動”等活動,廣泛聯繫人民民眾,每年至少為民眾辦一件實事,提出一條建議,反映一個問題。
(一)實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和代表聯繫民眾的“雙聯繫制度”。通過雙聯“人大代表在行動”、參加座談會、上門走訪、電話聯繫、書信溝通、網路了解、接待來訪等多種形式和渠道聯繫民眾。每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每年應聯繫2-3名市人大代表,每位市人大代表每年分別聯繫原選舉單位1-2名民眾。
(二)市人大代表應積極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到原選舉單位開展視察和調研,了解各方面情況,聽取民眾意見和要求,為開好代表大會做好準備。
(四)市人大代表通過視察、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等形式,與民眾保持經常性的聯繫,了解民眾的願望和訴求,並將情況及時反饋有關組織。
第五條 代表在聯繫民眾過程中受理的問題及提出的建議按以下原則和程式辦理。
(一)代表個人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代表在聯繫民眾過程中收集到的意見或建議,屬縣(區)解決的,由代表交所在縣(區)人大常委會轉有關機關、組織依法辦理;屬市級或上級機關、組織解決的,由代表交市人大常委會代表人事工作委員會轉有關機關、組織依法辦理;屬於司法機關的具體工作和司法案件,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屬於市人大常委會及工作機構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及工作機構辦理並回復代表。
(二)代表在聯繫民眾活動中形成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書面提出,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人事工作委員會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由有關機關、組織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代表。市人大常委會代表人事工作委員會負責對代表所提建議的辦理工作並進行跟蹤督辦。
(三)代表在聯繫民眾中形成的調研報告,可交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轉交黨委、政府或相關部門作工作參考。
(四)代表在聯繫民眾工作中收到的民眾來信來訪,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科按照工作程式辦理,並在兩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回復代表。
第六條 市人大代表應將每年聯繫民眾的情況記錄在《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登記表》,並於每年年終交原選舉單位匯總。原選舉單位收集匯總後,於每年年底人代會前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人事工作委員會。
第七條 各選舉單位應建立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對代表出席人代會、提出議案建議、參加視察調研、聯繫民眾的情況進行登記,作為代表履職的考核依據。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定期召開代表聯繫民眾工作會議,確保聯繫工作與時俱進,健康發展。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要共同做好代表聯繫民眾的服務工作,對代表在聯繫民眾過程中形成的議案、建議以及湧現的典型事例進行整理並將有關情況向代工委反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