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暫行辦法

1981年4月9日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4.09
  • 實施時間:1981.04.09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為了加強與市人大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市人大代表的作用,及時了解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特制定以下暫行辦法。
一、邀請市人大代表參加有關會議。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可根據召開會議的內容,邀請有關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參加。
二、加強信訪聯繫。市人大代表可隨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寫信,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或對某項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必須認真處理來信,並予答覆。
市人大代表到機關聯繫有關事項,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熱情接待。市人大代表要求會見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時,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安排。
三、走訪代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各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要注意聯繫和訪問有關市人大代表,徵詢意見和要求。
四、認真搞好提案的處理工作。本著件件有交待的精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要將提案的處理結果答覆代表本人。
五、組織視察。市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組織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有關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及所屬單位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本市存在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視察。通過視察,了解情況,研究問題,提出建議,改進工作。
六、開展專業性問題的研究。市人大常委會的法制、經濟財政、規劃建設、科教四個委員會,在進行專業性問題研究時,可根據不同的問題,邀請有關方面的市人大代表進行座談,傾聽意見,或邀請參加必要的調查研究活動。
七、市人大代表應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的聯繫,積極宣傳和模範地遵守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認真聽取和及時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政府做好工作。
八、為加強市人大代表與原選舉單位的聯繫,各區、縣人大常委會舉辦的座談、視察等項活動,可邀請在本區、縣的市人大代表參加。
九、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向市人大代表傳送市人大常委會的《會刊》等有關檔案和學習材料,溝通情況,密切和代表聯繫。
十、市、區、縣在安排市人大代表活動時,要注意節約,注意效率,不要過多地影響代表的生產、科研和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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