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7.07.27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7.27
- 實施時間:2007.09.01
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07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7月2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中的“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修改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
二、第二條修改為:“常委會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繫。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第三條修改為:“常委會聯繫代表,主要是圍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徵求代表意見,受理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第四條修改為:“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機構負責聯繫代表的日常工作。”
五、第五條修改為:“常委會在審議重要議案、作出重大決議、決定前,根據需要將草案印發有關代表徵求意見。”
六、第六條修改為:“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應當邀請部分代表列席會議,並在會前將會議議題以及相關材料印發列席會議的代表。”
七、第七條修改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組織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時,可以邀請代表參加。”
八、第八條修改為:“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就有關問題聽取代表意見。”
九、第九條修改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代表列席會議、參與專題調研等活動。”
十、刪去第十條第二款,該條修改為:“常委會應當組織或者委託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進行集中視察和年中專題調研活動。”
十一、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該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與代表保持聯繫,可以通過走訪、信函、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加強與代表的聯繫,並重點聯繫原選舉單位選出的在縣級或者縣級以下基層工作的代表,向代表介紹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走訪代表,可以由常委會以及走訪代表所在地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做好相關工作。”
十二、第十二條修改為:“常委會協助代表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按地區或者行業建立代表小組,做好同代表小組的聯繫工作,並協助代表小組開展活動。”
十三、刪去第十三條。
十四、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代表來訪、來信向常委會組成人員反映的情況和問題,由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機構統一按照有關規定轉相關部門處理,並督促承辦部門將處理結果書面答覆代表;對代表反映的重大問題,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十五、刪去第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修正)
(2000年12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與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委會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繫。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條 常委會聯繫代表,主要是圍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徵求代表意見,受理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條 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機構負責聯繫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常委會在審議重要議案、作出重大決議、決定前,根據需要將草案印發有關代表徵求意見。
第六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應當邀請部分代表列席會議,並在會前將會議議題以及相關材料印發列席會議的代表。
第七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組織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時,可以邀請代表參加。
第八條 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就有關問題聽取代表意見。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代表列席會議、參與專題調研等活動。
第十條 常委會應當組織或者委託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進行集中視察和年中專題調研活動。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與代表保持聯繫,可以通過走訪、信函、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加強與代表的聯繫,並重點聯繫原選舉單位選出的在縣級或者縣級以下基層工作的代表,向代表介紹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走訪代表,可以由常委會以及走訪代表所在地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常委會協助代表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按地區或者行業建立代表小組,做好同代表小組的聯繫工作,並協助代表小組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代表來訪、來信向常委會組成人員反映的情況和問題,由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機構統一按照有關規定轉相關部門處理,並督促承辦部門將處理結果書面答覆代表;對代表反映的重大問題,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0年12月2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81年5月2日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人民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