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暫行辦法

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1.21
  • 實施時間:1984.01.21
目的,內容,實施時間,

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了充分發揮市人大代表的作用,改進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制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暫行辦法。

內容

一、舉行代表座談會。市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邀請市人大代表,就本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問題或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座談討論,聽取意見。代表座談會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每次邀請部分代表出席。座談會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邀請市長或副市長及有關負責同志參加。對於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會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整理後,轉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部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辦理結果或辦理情況答覆代表,並抄報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
二、組織代表視察。市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委員會,根據需要,組織有關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視察。通過視察,了解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聽取人民民眾的呼聲和要求,研究問題,提出建議,推動和改進工作。
三、走訪代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要有目的、有計畫地聯繫和訪問市人大代表,徵詢意見和要求,密切同代表的聯繫。
四、邀請代表參加專題調查研究。市人大常委會在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工作中,必要時邀請有關的市人大代表參加。
五、建立接待代表日制度。每周五定為接待代表日,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輪流值班接待市人大代表,直接聽取意見和要求。在接待日以外,市人大代表指名要求會見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時,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時予以安排。
六、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部分有關的市人大代表列席。
七、認真處理代表來信。對於市人大代表的來信,要認真處理,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答覆。
八、及時向市人大代表傳送市人大常委會的《會刊》、《人大工作通訊》和有關檔案及學習材料。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1984年1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暫行辦法》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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