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1983年5月17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5.17
  • 實施時間:1983.05.1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了加強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有關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一、舉行代表座談會。市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就本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問題,進行座談討論,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代表視察工作。市人大常委會一般每年組織一至兩次全體代表參加的大型視察活動,採取由市人大常委會直接組織進行和按區、縣分散進行相結合的做法。
市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在組織委員進行小型視察時,也可以邀請有關的市人大代表參加。
三、邀請有關代表參加專題調查研究。市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在組織委員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有關市人大代表參加,就專業性的問題徵詢意見。
四、認真處理代表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應督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按照《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處理議案和代表意見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負責地處理好市人大代表書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可以組織委員對市人大代表重要意見的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在進行檢查時,可以邀請有關市人大代表參加。
五、接待代表來訪。市人大代表如要求會見市人大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負責人時,可事先與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繫,進行安排。
六、認真處理代表的來信和代表交辦的人民來信。市人大代表可以和市人大常委會通信聯繫,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於代表的來信和交辦的人民來信,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交待。
七、市人大代表要同原選舉單位保持聯繫。區、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區、縣選舉的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市人大代表也可以參加區、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和座談等活動。
本暫行辦法經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後施行。上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即停止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