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有關精神,就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制度,作出該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al provisions on the work system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shanghai people's congress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3-05-17
- 生效日期:1983-05-17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5-17
【生效日期】1983-05-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審議、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規;
聽取、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城市建設、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項;
審議、批准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預算的部分變更;
審議、通過須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的事項;
其他必須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出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可以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依法行使表決權。
主任會議一般每兩周舉行一次,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決定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和會議的議程;
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審議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議案,提出報告;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研究和組織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規;
對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時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可以組織委員或代表進行視察,檢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可以組織委員對市人大代表重要意見和民眾重要申訴的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依法辦事,改進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區、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座談會,交流工作情況,討論、研究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