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審計條例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審計條例
  • 地點:上海市
  • 類別:條例法規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起始時間:2013年1月1日
公告情況,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說明,相關報導,

公告情況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
《上海市審計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26日

修訂的條例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審計事項和內容
第三章 審計程式和許可權
第四章 審計結果和整改
第五章 審計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和區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和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獨立實施審計監督,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報財務會計報告,保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其他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條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並可以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審計機關通過檢查評估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培訓內部審計人員、組織內部審計業務交流、指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工作等方式,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時,可以一併對社會審計機構為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勤勉盡責、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職業謹慎,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
審計人員對於執行審計業務取得的資料、形成的審計記錄和掌握的相關情況,未經審計機關批准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人員迴避制度,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迴避。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人員交流制度,避免審計人員因執行審計業務長期與同一被審計單位接觸可能對審計獨立性造成的損害。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建立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審計事項和內容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決算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三)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
(四)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及其境內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
(五)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六)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助資金、社會福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八)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可以就財政經濟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對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
(四)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執行情況;
(五)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
(六)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八)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九)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二)對外投資、融資情況;
(三)產權轉讓、資產處置、對外擔保情況;
(四)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損益及表外業務情況;
(二)經營業務合規情況;
(三)風險管理情況;
(四)資產質量情況;
(五)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工程成本支出情況。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經審計機關審計的,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可以在招標檔案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契約中明確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審計機關的審計涉及工程價款的,以招標投標檔案和契約關於工程價款及調整的約定作為審計的基礎。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中涉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污染防治、生態系統保護和生態治理工程、節能減排資金的,可以專門開展資源環境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資源環境保護事項相關資金的徵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資源環境保護政策法規貫徹執行情況;
(三)資源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效果。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中社會關注度高、使用財政資金數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專門開展績效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配置、使用、利用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源的績效目標設定情況;
(二)財政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其他公共資源配置和利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政策、制度、標準、績效目標等,確定績效審計評價依據。
審計機關選擇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時,可以聽取被審計單位、專家學者、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主要負責人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等,對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對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三章 審計程式和許可權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定的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範圍,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審計機關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前,可以聽取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及計畫變更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成審計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知被審計單位。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實施審計的公示;開展其他審計,可以進行實施審計的公示。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下列情況或者資料:
(一)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
(二)預算執行情況;
(三)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四)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的電子數據和信息系統技術文檔;
(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
(六)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和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審價報告、驗資報告以及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其他業務報告;
(七)建設項目的立項、招標投標、契約、設計、監理、竣工決算資料;
(八)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會議紀要資料;
(九)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未設定符合標準的數據接口的,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將數據轉換成能夠讀取的格式輸出。
審計機關在政府預算執行、稅收、社會保險等重要領域實施聯網審計,被審計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進行檢查。
審計機關在檢查被審計單位相關信息系統時,可以利用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現有功能或者採用其他計算機技術和工具。檢查中應當避免對被審計單位相關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造成損害。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時,可以利用經核實確認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時,因行使職權受到限制而無法獲取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或者無法制止違法行為對國家利益侵害的,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單位予以協助和配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後,應當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被審計的主要負責人和擬處罰的有關責任人員的意見。
被審計單位、被審計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員對徵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程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併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書面回複審計機關。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以及用於應對突發事件、舉辦重大活動的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採用全過程跟蹤的方式開展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在跟蹤審計過程中,應當出具階段性審計報告。發現問題的,審計機關應當在階段性審計報告中要求被審計單位限期整改,並在最終的審計報告中反映已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對尚未整改的問題,應當在最終的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章 審計結果和整改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績效審計結果報告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的下列問題和事項,應當採用專題報告等方式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一)涉嫌重大違法犯罪的問題;
(二)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有關政策及其執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關係經濟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關係信息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對依法應當由公安、監察、檢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事項,審計機關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計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要求自行糾正事項的執行情況;
(三)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對審計機關建議的採納情況;
(四)有關單位對審計機關移送事項的處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審計整改工作督促檢查機制,重點對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拒絕或者拖延整改的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整改督促檢查。對被審計單位未整改或者未完全整改的事項,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採取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問責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審計機關公布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評價;
(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四)審計意見及審計建議;
(五)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的整改情況。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考核和行政問責的參考依據。
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決策、績效考核的參考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的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重要依據。
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
第五章 審計保障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書面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的審計工作,配置必要的審計人力資源,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對鄉、鎮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結合工作需要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業務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諮詢、專業鑑定。
被聘請人員參加審計業務,應當執行國家審計準則,遵守審計工作紀律,並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監督對象基本情況資料庫並及時更新數據,反映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審計機關報送有關電子數據和信息系統技術文檔等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以及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信息系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標準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換;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改正或者更換的,應當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開發和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在參加審計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故意隱瞞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泄露國家秘密、利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謀取私利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行使審計處理、處罰權;
(二)採取非法手段獲取審計證據;
(三)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四)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上海市審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審計監督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國家制度,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公共財政的“衛士”作用和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本市審計機關自成立以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依法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特別是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和審計署的領導下,本市審計機關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把審計工作融入和服務於上海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全市審計工作呈現出加快發展的態勢。2009年至2011年,全市審計機關共完成審計和審計調查項目2694個,通過審計監督,促進財政增收節支24.06億元,節省投資87.88億元,促進完善規章制度489項,向司法和紀檢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線索32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事項15件。審計工作在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改革發展、加強廉政建設、推動民主法治建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隨著本市審計監督工作的不斷深入和審計範圍的逐步擴大,也出現了審計法制建設相對滯後、與新時期審計工作需要不相適應的問題,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計工作的深化發展和審計作用的發揮。為此,本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與上位法相銜接、體現上海審計工作特點和適應上海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綜合性的地方審計法規。
(一)制定《條例(草案)》是推進依法審計的需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以及審計服務於國家治理,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等目標的確立,審計監督的廣度、深度和難度都隨之加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制定和修訂,為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創造了條件,但其部分規定還比較原則,比如,對財政、金融、企業、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等領域的審計監督以及對審計結果的報告、公布、移送等,規定不夠具體。這些都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在與上位法不牴觸的情況下,對《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比較原則的規定進行細化、補充,以滿足新形勢下審計監督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條例(草案)》是更好地服務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是審計工作的戰略定位。上海作為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在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階段,明確提出了堅持創新驅動、轉型發展,加快推進“四個率先”、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大力推進“智慧城市”建設等發展戰略、目標和任務。這些都要求本市審計機關更加注重開展績效審計、資源環境審計,以及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為了保障審計工作更好地服務於上海經濟社會的發展,本市迫切需要對上述審計工作內容作出創製性規定。
(三)制定《條例(草案)》是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履職的需要。近年來,本市審計機關立足於服務上海的發展戰略、發展目標和中心任務,在審計領域的拓展、審計內容的深化、審計方法的創新以及審計整改、審計結果公布、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行為規範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較好成效。對本市審計機關已經積累的成功經驗,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固化和制度化,以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規範審計監督行為,更好地發揮審計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主要思路
(一)《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在認真總結本市審計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市審計局於2010年著手開展審計立法調研和《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書面徵詢意見、專家論證等形式,儘可能多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徵求意見的範圍包括: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審計署法規司和駐上海特派辦、市政協、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律師協會,15位聯名提出制定《上海市審計監督條例》議案的市人大代表以及15位市特約審計員等。市審計局、市政府法制辦還就《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與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溝通,認真聽取意見。經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思路
制定《條例(草案)》,主要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堅持“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原則。《條例(草案)》針對上海審計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制定解決措施,以提高審計立法的針對性。對於上位法已明確的審計職責、審計許可權、審計程式、法律責任等內容,原則上不作重複。
2.堅持細化與創製並舉的原則。《條例(草案)》作為地方性法規,在與《審計法》等上位法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對上位法中沒有規定或者規定比較原則的事項和內容,結合上海實際,予以創製和細化,以體現上海審計工作特點和發展需要。
3.堅持強化審計監督與規範審計行為相結合的原則。《條例(草案)》既著眼於完善審計監督制度,明確審計監督職責,強化被審計單位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健全審計協調配合機制,形成監督合力,又著眼於規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行為,推進依法審計。
4.堅持可操作性與前瞻性並重的原則。《條例(草案)》通過總結上海審計工作實踐中的成功做法和經驗,將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固定下來,形成長效機制。既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又適當體現立法的前瞻性。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分七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審計事項和內容、審計程式和許可權、審計結果和整改、審計保障、法律責任以及附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總則”,主要明確了《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對審計機關的責任、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行為準則、審計質量控制等內容作了總體規定。
(二)“審計事項和內容”,在歸納《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監督事項的基礎上,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企業審計、金融機構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作了細化,對建設項目審計、資源環境審計、績效審計等領域作了創製性規定。
(三)“審計程式和許可權”,在國家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對審計程式的部分環節和審計機關的有關職權作了細化,特別是在審計公示、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結果利用、跟蹤審計方式、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等方面作了創新。
(四)“審計結果和整改”,一方面,從進一步發揮審計作用的角度,完善了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移送制度,提出了審計結果的公布和運用的具體要求;另一方面,從進一步實現審計監督功能的角度,細化和創製了審計整改和督促檢查等內容。
(五)“審計保障”,細化了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聘請外部人員、審計經費保障等規定,並對鄉鎮財政審計人力資源保障、開展審計工作的信息保障等內容作了創製性規定。
(六)“法律責任”,分別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聘請的外部人員、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規的法律責任作了細化。
四、《條例(草案)》關鍵條款的說明
(一)關於績效審計
績效審計是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推進績效審計,對於促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推動建立健全政府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審辦發〔2008〕72號)明確:“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審計項目都開展績效審計。”《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滬府辦〔2009〕88號)規定了市審計局“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地方建設項目投資、境外地方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的職責。近年來,本市審計機關不斷加大績效審計的力度,取得了明顯效果。2009年至2011年,共完成績效審計項目2485個(占全市審計項目的92%),其中與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等專業審計結合開展的績效審計項目2462個,單獨立項的績效審計項目23個,促進增收節支金額24億元,挽回(避免)損失1987萬元。在本市績效審計實踐的基礎
上,為進一步強化績效審計工作,《條例(草案)》對專門開展績效審計的事項、內容以及評價依據作出了規定(第十四條)。
(二)關於資源環境審計
加強對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服務科學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2009年和2010年,審計署分別印發了《關於加強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意見》(審農發〔2009〕147號)和《關於深入貫徹國務院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審計工作的通知》(審農發〔2010〕93號),要求省級審計機關每年向審計署報送資源環境審計專題工作總結。2011年,審計署印發了“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了資源和環境保護審計監督的內容和目標要求。目前,審計署和省級審計機關均建立了資源環境審計機構。2010年至2011年,本市審計機關以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為目標,共開展了300個資源環境審計項目,其中與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等專業審計結合開展的資源環境審計項目212個,單獨立項的資源環境審計項目88個,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制度20項。資源環境審計在貫徹落實資源環境政策法規,規範相關資金分配管理使用,促進資源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效果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推進資源環境審計的規範化、制度化,《條例(草案)》在本市資源環境審計實踐的基礎上,對開展資源環境審計的事項、審查的重點內容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十三條)。
(三)關於建設項目審計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始終是審計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來,本市審計機關圍繞促進城市建設管理,強化對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監督,取得了顯著成效。《條例(草案)》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投發〔2010〕173號)等規定,結合《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滬府辦發〔2010〕41號),對建設項目審計重點審查的內容、延伸調查範圍、以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等分別作了細化和創製性規定(第十二條)。
(四)關於跟蹤審計方式
採用跟蹤的方式開展審計工作,是一種適應審計實踐需要,以分階段、全過程為特徵的審計方式。與傳統的事後審計相比,具有邊審計、邊整改、邊規範、邊提高的優勢。近年來,本市審計機關在採用跟蹤的方式開展審計工作方面不斷加大探索力度。2009年至2011年,市審計局對上海世博會運營財務收支和園區主體建設項目、本市對口支援都江堰市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和重建資金,以及第14屆國際泳聯世界錦標賽財務收支情況等13個審計項目採用了跟蹤審計方式,取得了顯著成效,也積累了較為成熟的經驗。為推進跟蹤審計方式的規範化、制度化,《條例(草案)》對採用跟蹤審計方式的審計事項範圍、跟蹤審計報告的出具作出了規定(第二十五條)。
(五)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
隨著計算機信息系統在被審計單位業務處理、財務核算等方面運用的普及,審計機關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審計,關注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是避免假賬真審、防範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的需要,也是審計工作適應信息化發展的必然要求。《審計署“十二五”信息化發展規劃》(審計發〔2010〕47號)明確提出“積極推廣計算機技術套用,全面提升信息化環境下的審計監督能力。積極推進計算機技術在現場審計中的套用;地方審計機關要在政府預算執行、稅收、社會保險等重要行業實施聯網審計,積極探索和創建對若干行業的省級數據大集中和省、市、縣三級審計機關聯網審計;積極探索和推廣符合中國國情的信息系統審計”等要求。自2007年開始,市審計局在具備信息化條件的審計項目中已全面運用現場審計實施系統(AO)或其他審計軟體開展審計,各區縣審計局也積極探索信息技術與審計工作的融合。同時,市審計局近年來還在33個審計項目中對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實施了檢查,共發現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存在諸如信息系統邏輯功能、收入控制、有關許可權配置等問題113個。本市審計機關在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方面逐步積累了重要經驗,在全國審計系統具有重要影響。為進一步規範審計機關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以更好地適應上海“智慧城市”建設,《條例(草案)》對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作了具體規定:一是明確被審計單位在配合審計機關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方面的義務(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二是明確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檢查權(第十九條);三是明確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的信息保障(第三十七條);四是明確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管理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
(六)關於審計結果
審計結果是審計工作成果的體現,是審計發揮“免疫系統”功能和建設性作用的載體。對審計結果的報告、執行、公布、移送和運用,不僅涉及審計機關,也涉及被審計單位,有的還涉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條例(草案)》在遵循《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完善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和機制,對有關內容分別作了細化和創製性規定:一是明確審計結果報告制度(第二十六條);二是明確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的事項(第二十七條);三是完善審計移送制度(第二十八條);四是明確審計結果公布的方式和主要內容(第三十一條);五是對各項審計結果的運用作出規定(第三十二條)。
(七)關於審計整改
審計工作不僅要揭示問題,更要落實整改,解決問題。近年來,各級政府十分重視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市政府和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分別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滬府發〔2009〕61號)和《上海市市管領導幹部(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暫行辦法》(滬委組〔2009〕發字56號),各區縣政府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也分別就審計整改工作出台了相關規定。本市審計整改工作在制度、機制建設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條例(草案)》通過地方審計立法的形式將這些做法予以固化:一是明確被審計單位書面報告審計整改結果的時限(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二是明確審計機關檢查了解審計整改情況的主要內容(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三是明確審計整改工作督促檢查機制(第三十條)。
(八)關於規範審計行為
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是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對規範審計行為也有相應的規定。本市審計機關十分重視規範審計執法行為和強化審計質量控制,在長期審計實踐中形成了具有審計職業特色的審計人員行為準則。為了保證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規範、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監督,《條例(草案)》通過地方審計立法的形式將這些做法予以固化:一是明確了審計機關的責任(第三條);二是完善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行為準則,並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保持獨立性提出了要求(第六條);三是明確了審計機關實行全員分級審計質量控制及其審計質量控制的目標(第七條);四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規行為的具體表現和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第四十一條)。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昨天,《上海市審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上海審計機關成立以來第一部地方性審計法規,標誌著上海審計法制建設取得重大成果。
《條例》針對上海實際情況,將對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的審計納入審計事項範圍,將住房公積金納入審計事項範圍,將對財政經濟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的專項審計調查納入審計事項範圍。
對涉及社會關注度高、使用財政資金數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條例》規定應當專門開展績效審計。
此外,《條例》明確,審計機關對涉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污染防治、生態系統保護和生態治理工程、節能減排資金的,可以專門開展資源環境審計。
《條例》要求強化審計結果運用,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考核和行政問責的參考依據,將績效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的法定事項之一,並明確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決策、績效考核的參考依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