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為加強對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項目的規範化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審計條例》《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項目的規範化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審計條例》《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經審計機關審計的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市審計局在安排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四條 市審計局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市級財力建設項目授權區審計局審計。
第五條 市審計局以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招標檔案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契約中關於工程價款及調整的約定為基礎,對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市審計局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進行分階段、全過程的跟蹤審計。
第七條 市審計局在組織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徵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第八條 市審計局在實施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時,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人員參加審計業務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諮詢、專業鑑定。聘請人員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市審計局根據上級相關要求,可以制定年度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確定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審計目標等。被聘請的專業人員應當根據市審計局制定的審計工作方案(或審計實施方案)等的要求,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章 審計計畫
第十條 市審計局在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與建設項目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應當將年度內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工程投資安排和竣工情況及時通報市審計局。
第十一條 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項目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編制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市審計局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並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建設單位向市審計局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時,應當附上已編制完成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第十二條 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制度。市審計局對建設單位已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且具備審計條件的項目,編制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儲備計畫庫,並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市審計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政府、國家審計署的要求,確定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統籌安排審計儲備計畫庫中的項目,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及時組織實施。
第三章 審計實施
第十四條 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億元及以上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由市審計局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織審計。
市審計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工作。聘請專業人員,應當採取招標等競爭方式。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聘請的專業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億元以下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原則上由市審計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聯合委託具有合格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市審計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業務培訓和指導,並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項目審計質量的監督和檢查。如項目需調整概算,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會商解決。
對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特定事項的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億元以下的項目,市審計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要求,也可以直接組織審計。
第十六條 參加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工程審價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原則上不得參與該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十七條 市審計局應當在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市審計局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八條 市級建設財力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應當關注下列事項: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工程成本支出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對跟蹤審計的項目,市審計局應當根據項目建設所處階段和具體進度,對相關事項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章 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
第二十條 由市審計局組織實施審計的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市審計局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市審計局;自接到審計報告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市審計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其中,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少計工程價款的,市審計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糾正;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其中,對改變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市審計局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責任;進行經營活動的,依法收繳其經營收益。
第二十二條 市審計局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組織實施審計結束後,將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並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局應當適時了解審計意見的落實情況,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市審計局應當責令執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億元以下的項目實施審計結束後,審計報告應當徵求項目建設單位的意見。
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報送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並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等規定的要求,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聯合審議,並形成審議結果。
第二十五條 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有關部門不予批准財務決算和辦理固定資產移交。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市審計局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向市審計局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市審計局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必要時,經市審計局負責人批准,封存被審計單位涉及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有關賬冊資料。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並接受市審計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有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中介機構在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中出具虛假報告,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的,由有關部門視情況給予勸誡、取消委託資格或者限制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任務,並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條 被審計單位認為市審計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其他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區審計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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