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代表書面意見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暫行辦法》,於1991年3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大代表書面意見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暫行辦法
- 地點:上海市
- 時間:1991年3月29日
- 章數:5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意見,是指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需由本市政府部門辦理的書面意見;本辦法所稱提案,是指市政協委員以及市一級的各民主黨派和參加市政協的人民團體向市政協提出、需由本市政府部門辦理的提案。
第三條 辦理意見、提案,應以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的政策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注重實效。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辦理市人大代表書面意見、政協提案的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第五條 各承辦單位應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一)明確一位領導分管辦理工作;
(二)明確主管辦理工作的部門;
(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幹部;
(四)單位領導親自處理重要的意見、提案,經常聽取辦理工作匯報,檢查辦理工作進度,解決辦理工作中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表揚先進,批評和糾正不負責任的現象,按時完成辦理任務,不斷改進本單位的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會期間提交的意見、提案,由大會秘書處直接分送各承辦單位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閉幕後提交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市政府辦公廳以後,由市政府辦公廳分送各承辦單位辦理;市政協全會閉幕後提交的提案,由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分送各承辦單位辦理。
第八條 承辦單位收到轉來的意見和提案後,應仔細核對。
凡不屬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意見和提案,在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分送的,承辦單位應在會議期間商退大會秘書處;在會議閉幕後分送的,承辦單位應在收件後一周內告發出單位,經同意後退回,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
凡屬本單位職責範圍辦理的意見和提案,應逐一登記,提出辦理要求,落實承辦部門和人員。對內容和要求表述不夠清楚的意見、提案,應及時與意見、提案提出人聯繫。
第九條 承辦單位收到意見、提案並經核對後,在收件後一周內將回執單(見附表一、二)退回發出單位。
第十一條 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會期間收到的意見、提案,承辦單位能夠在會議期間辦復的,應在會議期間抓緊辦理,並書面答覆意見、提案提出人。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收到意見、提案後,應從收件之日起兩個月內辦復。因情況複雜,不能在兩個月內辦復的,在相應徵得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同意後可再延長一個月。
第十三條 凡明確由某主辦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共同辦理的意見、提案,由主辦單位統一答覆意見、提案提出人。主辦單位應主動與會辦單位聯繫協商辦理;會辦單位應積極配合,按主辦單位的要求,將會辦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送至主辦單位,並抄送市政府辦公廳,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第十四條 凡明確兩個以上單位分別作為主辦單位的,各單位應分別辦理答覆。
第十五條 在辦理過程中,走訪意見、提案提出人,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走訪一般可在辦理結果意見擬定後,書面答覆前進行。
(二)走訪時應向意見、提案提出人通報辦理情況,徵詢辦理意見;在與意見、提案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見後,擬寫出正式書面答覆。
(三)多位代表或委員聯名提出的意見、提案,內容比較簡單的,一般可走訪意見、提案的領銜人。內容比較複雜的,可採取邀請全體或部分意見、提案提出人座談的形式,通報辦理情況,討論解決辦法。必要時承辦單位的分管領導應參加座談。
(四)以黨派、團體名義提出的提案,由承辦單位的領導走訪提出提案的黨派、團體負責人。
第十六條 書面答覆要按規定的格式要求書寫列印(見附表三、四),要針對意見、提案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答覆清楚。文字要簡潔。
第十七條 書面答覆應由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寄送意見、提案提出人每人一式一份,多位政協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可只寄送前三位提案人。同時,按每一編號一式十份,五份送市政府辦公廳,五份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每份首頁右上角,應註明辦理結果的具體分類(辦理結果分為解決、正在解決、列入計畫或規劃解決、留作工作參考、現難以解決)。
第十八條 寄送書面答覆的同時應附寄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或反饋意見表(見附表五、六),並依次填寫編號、承辦單位、標題、辦理結果的分類情況。
自查中如發現沒有取得預期的辦理效果或通過努力還能辦理得更好一些的,應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進,以保證辦理質量。
第二十條 意見、提案提出人反饋的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中,對辦理結果表示不同意或對辦理態度表示不滿意的,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將反饋的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複印送原承辦單位後,承辦單位應及時研究表中提出的意見,組織複查:
(一)辦理不當的,要採取切實措施,按規定的程式重新辦理。
(二)無法解決的,要再次向意見、提案提出人詳細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三)需有關部門協助解決的,承辦單位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繫,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意見、提案的複查,一般應在收件後的一個月內完成,並書面答覆意見、提案提出人,在抄送市政府辦公廳的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書面答覆發出後,對辦理結果為“正在解決”和“列入計畫解決”的意見、提案,凡可在近期內解決或有明確的規定時間解決的,要繼續跟蹤辦理。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對列為跟蹤辦理的意見、提案作一次檢查。凡已解決的應及時函告意見、提案提出人,抄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市政協提案委員會,並抄送市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在意見、提案基本辦理完畢後,應進行書面總結。書面總結的內容應包括:辦理意見、提案的基本情況;辦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和存在的問題;複查的情況;今後工作的建議和打算,並對列入跟蹤辦理的意見、提案列表附後。書面總結一般應在每年八月底以前完成,在報市政府辦公廳的同時,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市政協提案委員會辦公室各二份。
第二十五條 意見、提案辦復後,應將意見和提案、書面答覆、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重新辦理的書面答覆、跟蹤落實的函告以及書面總結等材料,立卷歸檔。歸檔一般應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會召開後一個月完成。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直接轉交本市政府部門的區、縣人大代表意見、政協提案,作人民來信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