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

安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由安寧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正文,

導語

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辦局、各管委會:
根據4月1日市政府系統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交辦工作會議精神,為進一步加大辦理工作力度,確保各項工作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現將辦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正文

一、切實提高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認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實現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政協委員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有效形式;是政府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了解社情民意,傾聽民眾呼聲的重要渠道。做好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對於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的關係,對於改進黨和政府的工作作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堅持注重實效的原則,全力抓好辦理工作
(一)要迅速落實主要領導負責制。各承辦單位要把辦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完善、規範的辦理工作制度,認真落實好主要領導負責制,同時確定一位領導同志分管,指定機構和人員具體承辦。單位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建議和提案要主動提出辦理意見,遇到矛盾和問題要親自協調解決,書面答覆要親自審核、簽發,對反饋不滿意的建議、提案要親自處理。
(二)要在提高辦理實效上下功夫。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把握重點、關注熱點、強攻難點,以重點建議和提案辦理為突破口,帶動整個辦理工作深入開展。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與代表、委員的聯繫和溝通,認真聽取和分析代表、委員的意見和建議。要加大現場辦理和與代表委員見面溝通的力度,當面徵求意見,直接反饋辦理工作情況,更好促進辦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應該解決而又有條件解決的,要認真解決;由於財力、物力等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列入計畫,逐步加以解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由於其他一些客觀原因確實難以辦到的,要向代表、委員實事求是地做好解釋,要說明緣由,爭取代表和委員的理解。各承辦單位要加強辦理工作的自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辦理工作落到實處。
(三)同步開展好“回頭看”工作。各街道、各部門在做好2012年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的同時,要對本屆次內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開展“回頭看”,對正在解決或已納入計畫逐步解決的,要認真梳理,對已經解決的,要及時向代表、委員反饋、二次答覆,並將落實情況書面報送市政府辦、市政府法制辦和市人大人事代表聯絡委、市政協提案委。
(四)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市政府辦、市政府法制辦將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度和辦理質量進行督促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對辦理工作敷衍塞責,無正當理由超出辦理時限的,給予通報批評。
三、嚴格辦理程式,落實辦理相關要求
(一)交辦。各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要及時研究,如有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或本單位一家難以承辦好的,要及時說明情況,在交辦會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政府辦申請退件,不得擅自轉給其它部門或擱置不辦。對屬於本單位承辦的,要認真進行研究,形成辦理方案,落實具體辦理機構,及時進行交辦。
(二)辦理期限。4月10日前要完成“三落實”工作,即落實領導、落實任務、落實責任,同時要建立和完善部門內部督辦機制;5月30日前要全面完成面商工作;6月30日前要完成書面答覆工作,確保在7月10日前面商率、辦復率均達到100%;10月30日前根據辦理落實情況,完成回訪工作。各個環節辦理工作必須要做紮實、做細緻,防止做表面文章,堅決克服形式主義。
(三)分辦協辦。對於分別辦理的建議、提案,各承辦單位只需針對與本單位職責有關的問題進行辦理,並分別答覆代表和委員;明確主辦和協辦單位的,主辦單位應主動聯繫協辦單位,協商研究解決建議、提案所提問題辦法。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主辦單位做好辦理相關工作,主辦單位要做好意見匯總、組織面商和書面答覆工作。
(四)書面答覆。各承辦單位完成面商後(面商表格式為附屬檔案1、2),形成書面辦理意見,按規定格式(附屬檔案3、4)向代表、委員寄送書面答覆及附徵詢意見表(附屬檔案5、6)答覆代表、委員,書面答覆包括面商表須同時抄送市政府辦、市政府法制辦備案。書面答覆寄出後應及時聯繫,確認代表、委員是否順利查收,並根據代表、委員意見進一步強化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五)統計。各承辦單位書面答覆函的右上角,應根據答覆實際情況標註建議、提案所提問題解決的程度。建議、提案所提問題已採納或解決的,用“A”標明;正在解決或已列入計畫擬解決的,用“B”標明;因目前條件限制或政策原因不能解決的,用“C”標明。書面答覆完成後,須對解決落實程度(以書面答覆標明的類別為準)進行統計。
(六)回訪。各承辦單位完成書面答覆後,應通過回訪加大對落實情況的督查,對答覆代表、委員所提問題正在落實或者承諾要解決的,應在落實完畢後通過回訪將辦理結果告知代表、委員;如未能兌現,則應及時告知,做好解釋工作。代表、委員對答覆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重新辦理並作出補充答覆。
(七)總結。承辦2件以上建議、提案的單位,須向市政府辦、市政府法制辦報送2個階段的工作材料,即完成書面答覆工作後於7月30前報送辦理工作階段性總結及辦理工作統計表(附屬檔案7);完成回訪工作後於11月20日前報送回訪工作總結及回訪表(附屬檔案8、9)。
(八)歸檔。承辦中要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痕跡管理,結合辦理工作考核細則的要求,認真抓好各個環節的工作材料的收集,堅決杜絕突擊補材料,弄虛作假,馬虎了事。要重視對各階段工作材料的規範要求,特別是面商表、回訪表的規範填寫,要把其看成是階段工作完成情況的真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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