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暫行規定》在1987.08.17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08.17
  • 實施時間:1987.08.17
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以及政協委員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使這項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提高對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辦工作重大意義的認識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是代表人民民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協是我國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其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與民主監督,政協委員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協發揮職能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認真負責地對待和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需要,是尊重人民民眾民主權利的具體體現,是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由於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來自社會的各個階層,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認真傾聽他們的呼聲,有利於全面透視政府工作的真實情況,及時加以改進,減少或避免失誤。因此,認真做好建議和提案的承辦工作,可以推動人民政府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人民的公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唯一的宗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一定要牢固樹立當人民公僕的觀念和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切實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承辦工作。
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都負有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責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承辦上級和本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和閉會期間視察過程中提出的意見;負責辦理上級和本級政協委員提出的提案以及就某項工作進行調查和考察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接待和辦理上級或本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來信來訪;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機關承辦建議和提案的工作。
三、承辦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都要把承辦建議和提案的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由一名分管辦公廳(室)工作的省長、專員、市長、縣長和廳、局長分管這項工作。辦公廳(室)為總歸口單位,由一名主管的秘書長或主任負責,設定專門機構或確定專人具體承辦。要從上到下建立起承辦工作的網路,加強上下級政府之間和政府與部門之間的聯繫,加強同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之間的聯繫。
縣(市)和市轄區相對說更接近基層,更接近民眾,民意信息量大。縣(市)、區政府在承辦上級和本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方面,擔負著非常繁重的任務。縣(市)、區的承辦力量要加強,地、市對縣(市)、區承辦工作的領導、指導也必須加強。
四、承辦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辦理建議和提案,要從實際出發。對於代表和委員提出的問題,凡是應該解決而又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要納入規劃,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實不可行的,要實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員說明情況。為了做到實事求是,要注重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提倡面對面地徵求代表和委員的意見,共商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
2、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方針和政策體現著人民民眾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凡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要堅決落實。不能不顧政策,憑想當然辦事;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盲目許願。在辦理建議和提案的過程中,還要注意向代表和委員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3、注重抓落實,講究實際效果。衡量承辦工作的質量高低,主要看能夠解決的問題解決了沒有,解決的程度如何,是否收到了好的效果;不能解決的問題向代表和委員解釋清楚沒有,該宣傳的政策宣傳了沒有,是否做到了使對方滿意。承辦中還要舉一反三,通過辦理一件建議或提案,發現和解決一系列的同類問題。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不允許敷衍塞責,推諉拖拉,不允許只答覆不落實,或者落實過程中虎頭蛇尾。
五、承辦建議和提案的工作程式
1、交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交辦工作,由各級政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的辦公廳(室),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交辦工作力求及時、準確。辦法是召開專門會議或發文字通知。
2、承辦。承辦部門接到建議或案後,要認真清點、登記,並核實是否有交辦不準的現象。對於應由本單位承辦的,經領導審批後,明確專人辦理,並限期辦結。如發現交辦不準,不應由本單位承辦的,要及時退回交辦機關,並說明情況,不得自行轉送其它單位。退回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二十日。
3、催辦。為保證在規定期限內高質量完成承辦任務,交辦單位要經常與承辦部門保持聯繫,採取重點深入檢查、召開小型座談會、定期電話詢問情況以及發通報等方式進行催辦,督促落實。
4、審查。對辦結的建議和提案,承辦部門的主管領導同志要認真審查辦理結果,嚴格把好質量關。給代表和委員的答覆意見以及上報的辦結報告,主管領導同志都要認真審查並簽署意見。
5、答覆。凡由省政府部門承辦的全國人大代表建義、全國政協委員提案以及他們的信訪函件,辦理結果由省政府辦公廳行文答覆代表或委員,並分別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凡省人大代表建議、視察意見及信訪函件,其辦理結果由有關地、市和省直有關廳、局行文答覆代表,並分別抄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政府辦公廳;凡省政協委員的提案及考察意見,其辦理結果由有關地、市及省直有關廳、局行文,按省政協的要求上報,並抄報省政府辦公廳。凡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共同承辦的建議和提案,由主辦部門會同會辦部門共同答覆或上報辦理結果,也可以共同商定意見後由主辦部門署名答覆或上報;幾個部門分別承辦的,由承辦部門分別答覆或上報。承辦部門對內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議和提案,可併案答覆或上報結果,但要把建議或提案的序號以及代表或委員的姓名寫清楚(數名代表或委員署名的可只寫每一件的前一名)。辦理過程中遇到需向上級請示的問題,要請示後再行文答覆,不得以請示代替答覆。
向代表或委員答覆和向上級報告辦理結果,要嚴肅認真。內容要完整,文字要精練,語氣要誠懇,書寫格式要符合規定要求,並編號、列印、加蓋公章。
市、縣政府部門答覆本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行文,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6、複查。為確保建議和提案的辦理質量,各承辦單位要在每年度這項工作基本完成之後,來一個“回頭看”;各級政府的辦公廳(室)除了要隨時檢查之外,還要會同同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或政協辦公廳(室)有選擇地向部分代表和委員徵詢對辦理結果的意見。凡發現辦理不符合要求或代表和委員不滿意的,要查明原因,並抓緊採取措施重辦或補辦。對答覆後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原答覆意見難以兌現的,要重新向代表或委員行文,說明情況。
7、總結。承辦建議和提案分別在五件以上的部門,在全部或基本辦結後,要及時向交辦機關寫出簡要的書面總結報告。各級政府辦理本級人大代表建議的情況,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做書面報告。
以上承辦建議和提案的工作程式,原則上適用於對人大代表視察意見和政協委員考察意見的辦理工作。
六、承辦建議和提案過程中的協調、協商工作
需要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建議或提案,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辦理,不能互相推拖。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會辦部門的意見,會辦部門要積極參與辦理。如遇到主辦與會辦部門意見不一致,致使承辦工作難以進展時,主辦部門可請有關綜合部門出面協調,綜合部門要積極予以幫助,必要時由主管或主要負責同志出面進行協調。
對重要的建議和提案,承辦部門要主動與代表和委員取得聯繫,採取信函往來、直接對話、登門走訪、面對面座談等方法,徵求意見,共同協商解決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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