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大代表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以下簡稱提案)辦理工作,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 文號:息政辦〔2013〕41號
- 發布單位: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3年5月28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息政辦〔2013〕4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28日
詳細內容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大代表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以下簡稱提案)辦理工作,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建議、提案是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下稱承辦單位)的法定職責。縣政府除直接承辦部分建議、提案外,負責指導各承辦單位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辦理工作機構、制定辦理工作方案,建立相應工作制度,加強對辦理工作的領導。
第三條 辦理範圍
(一)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並經審查確定後屬於本級人民政府職權範圍的建議和提案。
(二)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
第四條 辦理原則
(一)嚴格依法辦理。辦理建議、提案,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時間辦理。
(二)注重辦理實效。辦理建議、提案應講求質量,求真務實,提高效率。對建議、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應該解決且有條件解決的,應集中力量儘快解決;因現有條件和政策規定所限,暫時難以解決的,應納入計畫,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於未解決的問題、未採納的建議要予以說明。
(三)積極聯繫溝通。辦理建議、提案,應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繫溝通,認真聽取意見,做到溝通到位後再答覆。
第五條 交辦和調整
(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屬於縣人民政府辦理的建議和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向各承辦單位進行預交辦,各承辦單位進行實名簽收後,應當及時進行清點、核對和研究。
(二)對建議、提案所提問題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需變更承辦單位的,應在預交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政府辦公室提出調整意見並說明理由,經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人大選工委、縣政協提案委研究核實並作相應調整後,由縣人民政府召開建議、提案交辦會,正式交承辦單位辦理。
(三)承辦單位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交其他單位。調整期限過後,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
第六條 多單位聯合承辦
承辦單位接到建議、提案後,應制訂辦理工作方案和推進計畫,落實辦理責任和目標要求。建議、提案所提問題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時,由各承辦單位分別辦理並答覆。建議、提案所提問題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辦理時,主辦單位應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辦理;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將辦理意見反饋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覆代表、提案人。
第七條 重點建議、提案的辦理
承辦單位要突出抓好重點建議、提案的辦理落實,明確辦理責任,主要負責人要加強指導,對涉及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採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實。
第八條 溝通
承辦單位應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繫、溝通,採取走訪、調研、座談以及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提高辦理工作的滿意率。
第九條 答覆
(一)各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應在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辦復完畢。對人大代表建議的復文要寄送所有提建議人,對政協委員提案的復文只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時抄送有關單位。所有建議和提案的正式復文除寄送人大代表建議人、政協委員提案人外,還要報送縣政府辦公室2份。
(二)各承辦單位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答覆檔案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辦理(見附屬檔案1,2)。復文要根據問題的解決程度,用“A、B、C”準確標出辦理結果(標註在復文首頁右上角)。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以及所提問題已有規定,承辦單位明確說明了有關情況的,用“A”標明;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因目前條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後解決的,以及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用“C”標明。復文須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見附屬檔案3)。
第十條 督辦和落實
縣政府辦公室不定期地對辦理進度和質量進行督查,督促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辦復任務,並進行不定期通報。承辦單位對所辦理的建議、提案應進行全面清理,認真組織開展答覆後的複查、落實、兌現工作。凡承諾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兌現;凡列入計畫解決的問題,應想方設法創造條件,積極主動解決。
第十一條 信息反饋
承辦單位應加強信息報送,及時反饋辦理情況,不斷總結辦理工作經驗、做法,相互學習借鑑,共同提高辦理水平。
第十二條 總結和報告
建議、提案的原件及答覆意見等有關材料,要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整理、立卷歸檔。縣人民政府將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建議辦理情況,向縣政協通報提案辦理情況,接受人大的工作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
第十三條 考評
縣人民政府將按照《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評估考核辦法(試行)》,建立健全辦理工作考評制度,聽取縣人大、政協對辦理工作的意見,認真進行考核。對重視不夠、敷衍塞責的單位和責任人,要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