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暫行規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暫行規定》在1990.02.20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2.20
  • 實施時間:1990.02.20
第一條 為認真、及時辦好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下簡稱政協)委員的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在省長、州長、市長、縣長(區長)、專員領導下,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副州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副專員分管,辦公廳(室)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催辦和協調。
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要指定科室或專(兼)職人員具體辦理。
第四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建議,全國政協、省政協交辦的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登記後分發有關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及省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承辦。自治州、市、縣人大代表的建議、政協委員的提案,由同級政府辦公室負責登記,分發各有關單位承辦。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要認真研究辦理。對確實不屬本單位職責範圍的,自收到之日起10日內,說明理由退回分發建議、提案的政府辦公廳(室),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
第五條 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部門共同承辦的,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會辦部門做好協商工作,由主辦部門負責匯總作出書面答覆,也可以聯名書面答覆;協商不一致的,由主辦部門將協商情況和意見報同級政府處理。
第六條 各承辦單位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實際情況,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地辦理,並按規定的格式作出書面答覆。凡是應該解決而又有條件解決的,應及時解決;因條件所限一時難以解決的,應訂出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屬難以解決的,應向代表、委員解釋清楚,做到建議、提案件件有答覆,事事有著落。
第七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提案過程中,可採取函件、電話、座談、走訪等方式,加強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繫,共同商量解決辦法並組織落實。
第八條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全國政協委員提案應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作出書面答覆報省政府辦公廳;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委員提案應在六個月內辦理完畢作出書面答覆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審查後轉送或另行綜合整理函復人大代表和省政協委員〔各自治州、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辦完同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日期和具體辦理方法,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作出規定〕。辦理建議、提案的書面答覆由承辦單位的主管領導嚴格審查,親自簽發。
第九條 政府辦公廳(室)對建議、提案的辦理情況應加強督促檢查,對書面答覆嚴格把關,不合格的退回重辦;對丟失積壓建議、提案或在辦理工作中敷衍塞責、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後果嚴重的,要報請政府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建議、提案辦理完畢,承辦單位要將建議、提案的原件、答覆文稿及有關材料,按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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