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實施辦法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實施辦法是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實施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實施辦法
  • 文號:錫政發[2010]54號
  • 頒布機關:無錫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基本信息

錫政發[2010]54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具體內容

無錫政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無錫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議,是指全國和市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與市政府工作有關的書面建議、批評、意見。
本辦法所稱提案,是指全國、省和市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向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政協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的,與市政府工作有關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屬職能部門和直屬機構是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具體承辦單位。承辦單位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在市長領導下由一名副市長分管。市政府辦公室是市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政府系統各承辦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組織辦理須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辦理的建議、提案。

第五條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同時,各承辦單位要確定一名領導具體分管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設立或明確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承辦單位分為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牽頭單位稱為主辦單位;協同牽頭單位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單位稱為會辦單位。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聯絡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和市政府辦公室是建議、提案的交辦單位。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建議、提案,由交辦單位通過建議、提案網上辦理系統向各承辦單位進行交辦。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由交辦單位直接交給有關部門(地區)辦理。
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全國和省政協提案委員會交給市政府辦理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進行再交辦。

第八條

承辦單位接到建議、提案後,要及時在網上籤收。承辦單位對交辦有誤或者需要增減會辦單位的,應當自接到之日起3日內,向交辦單位提出調整意見並說明理由,經交辦單位同意後,及時退回交辦單位或者按交辦單位的意見增減會辦單位。

第九條

承辦單位接收建議、提案後,要制訂辦理工作方案,落實辦理責任和目標要求,確保辦理進度和成效。

第十條

在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要加強調查研究,加強與建議、提案者的溝通。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之間,應密切協作,相互支持。

第十一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確定的重點建議、重點提案,市政府辦公室將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聯絡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明確督辦領導。承辦單位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牽頭辦理,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辦出實效。市政府辦公室每年要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選取部分建議、提案進行重點督辦。各承辦單位每年也要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重點選取部分建議、提案進行重點辦理。

第十二條

辦理建議、提案要講求質量,求真務實,提高效率,切實解決問題,努力提高建議、提案的辦成率和代表、委員的滿意率。對建議、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應該解決且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要納入計畫,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解決或不可行的,應向建議、提案者實事求是講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涉及上級部門職權範圍事項,同時向上級反映情況。

第十三條

單獨辦理的建議、提案,由承辦單位直接答覆建議、提案者;多個單位辦理的建議、提案,會辦單位應先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覆建議、提案者。答覆及會辦意見均須同時抄送各交辦單位,並且抄送會辦單位。

第十四條

答覆及會辦意見要嚴格按照交辦單位規定的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領導審簽並加蓋單位公章後以正式函件形式印發。當年辦理工作結束後,要立卷歸檔。

第十五條

答覆行文表述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有針對性,做到有理有據、態度誠懇、文字精煉、表述準確。答覆建議、提案者時,應附送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對聯名提出的建議或提案,徵詢領銜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見。對答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答覆及會辦意見要嚴格按有關時限要求完成。自年度全市交辦會起,一個月內各會辦單位提出會辦意見。徵求意見,辦理建議、提案,答覆代表、委員的工作要在本年度6月30日之前結束。全國和省人大代表建議、全國和省政協委員提案的答覆時限,按其當年通知要求處理。

第十七條

各承辦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和辦理情況,在網上填寫“建議、提案辦理情況跟蹤表”。辦理結果一般分為“A”、“B”、“C”三類。
(一)解決與採納類(A類)
建議、提案辦理結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歸於此類:
1.建議、提案所提具體問題的意見、建議已經辦成或在年度內能夠解決。
2.建議、提案所提的具有巨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見、建議得到市領導、承辦單位領導的重視,明確作出具體批示,並得到落實。
3.建議、提案所提的意見、建議被承辦單位吸納到當年制定的有關檔案、政策、意見中。
4.建議、提案所提的意見、建議已有明確規定,承辦單位說明情況後,建議、提案者表示認可。
(二)列入計畫解決類(B類)
建議、提案辦理結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歸於此類:
1.建議、提案所提具體問題的意見、建議被承辦單位列入計畫逐步解決,即從交辦之日起3年內能夠得到解決或基本解決,並在答覆提案者時明確落實時限。
2.建議、提案所提的具有巨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見、建議得到承辦單位認可,並被列入調研課題。
(三)留作參考類(C類)
建議、提案辦理結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歸於此類:
1.建議、提案所提具體問題的意見、建議目前因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3年內難以解決。
2.建議、提案所提的具有巨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見、建議暫時難以採納,留作工作參考。
3.建議、提案所提的意見、建議超出本市管轄範圍。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答覆中承諾的事項要認真落實.每年下半年組織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回頭看”活動,重點檢查“A”類結果的落實情況和“B”類結果的轉化情況,促使“B”類結果轉化為“A”類,並將落實結果及時通報建議、提案者。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者對辦理情況表示不滿意的反饋意見後,要採取多種方式,重新進行辦理,並在1個月內再次作出答覆,同時與代表、委員加強交流溝通,力求達成共識。

第二十條

主辦建議、提案在10件以上(含10件)的承辦單位在辦理時限截止後的30天內,向各交辦單位報送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總結。市政府在當年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完成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建議辦理情況,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提案辦理情況。
所有的辦理工作在當年11月前結束。

第二十一條

對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將給予表彰;對不重視辦理工作、辦復質量差的單位和個人,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將給予批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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