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規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規則》的通知在2005.12.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規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5.12.29
  • 實施時間:2006.01.01
本院各單位: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落實。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全國政協委員提案(以下簡稱提案)的辦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建議、提案的辦理質量和效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和全國政協辦公廳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每年“兩會”後,辦公廳按照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的要求領取交由我院承辦的建議和提案。領取時應與建議、提案的目錄清單逐一進行核對。
第三條 辦公廳應對建議、提案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並針對下列情況分別提出調整意見:
(一)完全不屬於人民法院工作職能範圍的,應當建議重新確定承辦單位;
(二)部分內容不屬於人民法院職能範圍的,應當建議增加有關承辦單位,並根據建議、提案的主要內容確定主辦和協辦單位;
(三)主要內容是針對具體案件問題的,應當建議撤銷原建議、提案號,轉為代表、委員來信處理;
(四)其他不應作為建議、提案辦理的,應當建議或由代表、委員充實內容,或轉為參閱件處理。
第四條 辦公廳應及時將調整意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進行協商調整。
第五條 辦公廳應根據我院各部門職能分工的情況,於調整工作完成後一周內,確定每件建議、提案的具體承辦部門。建議、提案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應分別交有關部門分別辦理。
第六條 辦公廳應在承辦部門確定之日起三日內對建議、提案作出統計分析。統計分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建議、提案的數量;涉及代表、委員的人數;建議、提案主要內容的分類及各自的數量、特點;重點建議、提案情況,以及各部門承辦情況等。統計分析報告經辦公廳領導審核後報院領導審閱。
第七條 建議、提案應當以交辦會的形式進行交辦。交辦會由院領導主持召開,並就辦理工作提出要求。交辦會由各承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和內勤參加。各承辦部門內勤負責領取本單位承辦的建議、提案。
各承辦部門如對交辦的建議、提案有異議,應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明確的調整意見,於交辦之日起三日內與聯絡工作辦公室協商調整。
第八條 各承辦部門的領導要切實重視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把辦理工作列入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親自審閱建議、提案的內容,及時將辦理工作落實到專人,並提出明確的辦理要求,隨時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九條 對重點建議、提案,應當在辦理過程中加強與提出建議、提案的相關代表、委員的溝通和聯繫,通過走訪、座談、調研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代表、委員意見,取得代表、委員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第十條 各承辦部門對建議、提案進行答覆時應當做到:
(一)根據建議、提案的內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所作工作報告的中心內容,聯繫人民法院的工作實際,實事求是進行答覆;
(二)針對代表、委員在建議、提案中所提出的問題正面進行答覆,不能答非所問;
(三)答覆內容要清楚,情況分析要透徹,杜絕出現形式化或內容空洞的現象;
(四)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實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員介紹情況,說明不能解決的原因,切忌簡單化的答覆;
(五)對建議、提案的答覆稿,承辦部門的領導要做到親自審核,嚴格把關,並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建議、提案應當在交辦之日起兩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四個月答覆代表、委員。“兩會”閉會期間收到的建議、提案,應當在交辦之日起兩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四個月答覆代表、委員。
第十二條 建議、提案的答覆稿經承辦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連同答覆稿的電子版一起送聯絡工作辦公室。聯絡工作辦公室應嚴格依照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對答覆稿進行審查和修改,對答覆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原承辦部門重新作答。
答覆稿由辦公廳領導報請各主管院領導審核簽發後,以辦公廳函的形式答覆各有關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
第十三條 聯絡工作辦公室應指定專人對答覆函逐字進行核校。每份答覆函寄相關的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主辦單位各一份,並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
第十四條 代表或委員對答覆明確表示不滿意的,應由承辦部門重新辦理,並於重新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
第十五條 建議、提案全部辦結後,辦公廳應對辦理工作的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並分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寫出總結報告。
第十六條 辦公廳應於每年10月底前將我院對建議、提案的答覆函彙編成冊,分送各位院領導和各承辦單位。
第十七條 由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在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時,參照上述規則辦理,相關意見應及時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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