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發2000年32號
【發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0-1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決定
(2000年12月29日)
為加強人民法院與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更好地接受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進一步促進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維護司法公正,根據
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決定。
一、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增進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
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促進人民法院進一步做好審判工作,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深化法院改革,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對人民法院更好地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具有重大意義。
二、人民法院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
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務進行。
三、人民法院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必須充分尊重
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各項權利,做到誠懇禮貌,熱情周到,實事求是,優質高效。對人大代表的建議,要認真進行研究,及時全面予以答覆;對人大代表的來信,要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四、人民法院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必須建立健全工作機構。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由辦公廳(室)主管。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負責與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高級人民法院設立人大代表聯絡室,省會市、特區市和計畫單列市的中級法院原則上也應成立專門機構,其他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可設立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地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選配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和審判業務水平、具有綜合協調能力、嚴謹細緻工作作風的人員從事人大代表聯絡工作。
五、人民法院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必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強化具體措施,使之制度化、規範化。
――認真協助人大機關做好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和對法院工作的評議活動。對人大代表在視察、評議中提出的建議和意見,要逐項研究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向人大代表通報。
――建立健全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來信的工作制度。要按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及時辦理人大代表來信,並將辦理結果或辦理進展情況及時答覆人大代表。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議要重點研究落實。
――建立向人大代表通報法院重大工作事項制度。要將人民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項,及時向人大代表通報。
――建立走訪人大代表制度。要採取走訪或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認真徵求並聽取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意見。走訪人大代表活動要由院領導帶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建立邀請人大代表旁聽重大案件審理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在公開審理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旁聽,進一步增進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了解,擴大辦案社會效果。
――建立向全國人大代表贈閱人民法院報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為全國人大代表贈閱《人民法院報》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各地法院要協助做好訂閱報紙工作,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同級人大代表贈閱報刊。
六、人民法院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必須樹立全局觀念。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配合,積極辦理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各項人大代表聯絡工作事項,並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開展人大代表聯絡工作情況。
七、各級人民法院要把與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任務,組織開展與人大代表的聯絡活動,加強對工作的檢查、督促、指導,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總結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經驗,積極探索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
八、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本決定,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意見,並予以落實。同時,要重視並做好與全國政協委員和地方各級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