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2008.11.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8.11.27
  • 實施時間:2008.11.27
第一章 信息工作原則,第二章 信息類型和要點,第三章 信息采編與報送,第四章 信息工作管理,第五章 獎懲,第六章 其他,

第一章 信息工作原則

第一條 信息應當及時,體現時效性。
第二條 信息應當準確、客觀,經得起歷史和實踐檢驗。
第三條 信息應當全面,喜憂兼報,真實反映人民法院工作實際。

第二章 信息類型和要點

第四條 人民法院信息一般分為動態類、經驗類、問題建議類、決策部署類、重大案件類、重大緊急類六種類型。
第五條 動態類信息主要是各高級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重要會議、檔案精神情況;省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社會各屆對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意見、建議、評價;各高級人民法院開展的重要活動、發生的重要人事變動以及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重要工作批示、重要活動等。
第六條 經驗類信息主要是審判、執行、司法行政管理、隊伍管理、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新制度、新經驗。
第七條 問題建議類信息主要是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或提出的建議,以及通過審判、執行工作反映出的其他相關部門和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
第八條 決策部署類信息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和人民法院中心工作制定的重要檔案、開展的具體活動、召開的重要會議等。
第九條 重大案件類信息主要是在全國範圍或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對適用法律有指導、借鑑意義的新類型案件的情況。
第十條 重大緊急類信息主要是重大突發性事件、緊急災情疫情、嚴重暴力抗法等情況。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發布人民法院信息工作要點,於每年年初、年中各發布一次。遇有重大工作部署調整,信息工作要點可以隨時發布。

第三章 信息采編與報送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信息采編、報送制度,保證信息質量。
第十三條 信息收集應當立足審判,立足基層,保證信息數量。
第十四條 信息收集應當注重敏感性、全局性問題,增加信息前瞻性。
第十五條 信息編寫應當觀點鮮明、文字精煉、內容充實。
第十六條 動態類、案件類信息應當在情況發生後48小時內報送。重特大案件的審判情況應當在案件審理後24小時內報送。已經作出裁判的,裁判文書應當在作出後24小時內報送。
第十七條 重大緊急信息隨時發生隨時上報,最遲不得晚於事發後2小時,並應及時續報發展動態及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重大緊急信息報送制度。發生重大緊急信息,可以通過電話上報,並及時補報書面信息。
第十九條 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應當通過人民法院內部專網逐級上報。涉密信息應通過機要密傳等符合保密要求的形式報送。
重大緊急信息可以越級報送,並同時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第四章 信息工作管理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為全國法院信息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信息工作專門機構。
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信息工作專門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配備1至2名專職信息員。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審判、執行業務庭、室等相關部門指定兼職信息員。
第二十三條 專職信息員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強文字處理及溝通協調能力、具備審判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專職信息工作人員應當列入審判人員序列。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逐年增加信息工作經費,加強信息工作物質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信息存儲、采編、報送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條 信息審核應當建立審核制度;重要信息應當建立層報制度,提高審核層次。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安排信息工作人員列席或參加院內召開的相關會議,參閱有關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信息採用情況實行定期通報制度,一般每月通報一次。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轄區內法院信息採用情況實行定期通報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對全國法院信息工作人員進行信息業務培訓,一般每年一次。
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對轄區內法院的信息工作人員進行信息業務培訓,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對各高級人民法院信息工作進行評查。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法院開展信息工作評查,加強溝通交流。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於每年年底綜合用稿質量、數量等因素評選信息工作先進單位,並予以通報表彰。
第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在全國法院組織評選優秀專、兼職信息人員,並進行通報表彰。
受表彰的專、兼職信息人員,所在人民法院應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三條 兼職信息員的信息工作表現應當納入所在部門目標任務考評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專、兼職信息人員和直接領導給予相應處分:
(一)重大突發事件等緊急信息未按規定及時上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編報虛假信息,或者隱瞞事實真相,信息嚴重失實的;
(三)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發生失、泄密事件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發(1990)12號《關於加強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的暫行規定》不再適用。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可以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辦法,指導、規範轄區內人民法院信息工作。實施辦法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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