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確保執行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執行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將案件執行過程和執行程式予以公開。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網路、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式。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受理後,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根據,公開執行費減、緩、免交的基本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及時將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繫方式告知雙方當事人。
第六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要求了解案件執行進展情況的,執行人員應當如實告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後,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對依職權調查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狀況,應當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
第八條 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的,應當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並在實施執行措施後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或者以方便當事人查詢的方式予以公開。
第九條 人民法院採取拘留、罰款、拘傳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向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出示有關手續,並說明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採取強制措施後,應當將情況告知其他當事人。
採取拘留或罰款措施的,應當在決定書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罰款的人享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權利。
第十條 人民法院擬委託評估、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有關規定,採取公開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並依法公開進行拍賣、變賣。
評估結束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送達評估報告;拍賣、變賣結束後,應當及時將結果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參與分配的執行案件時,應當將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理方案、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案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要時,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案件中止執行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當事人。裁定書應當說明中止執行的理由,並明確援引相應的法律依據。
對已經中止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中止執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請恢復執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式。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終結執行的,應當公開聽證,但申請執行人沒有異議的除外。
終結執行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裁定書應當充分說明終結執行的理由,並明確援引相應的法律依據。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完成執行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申請執行人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文書材料外,其他一般都應當予以公開。
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抄錄、複製執行卷宗正卷中的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信息的,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規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