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類型: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分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第三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服務。
第四條 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二) 代轉人民民眾來信的;
(三) 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 沒有實際內容的;
(五) 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並親筆簽名。
第七條 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等,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了解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在此基礎上,認真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工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第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第九條 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受理。
第十條 代表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代表對政府及其部門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國務院辦公廳共同交辦,具體協調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
代表對地方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交由有關省級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代表對全國人大機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分別交由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處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或統一做出答覆。
第十一條 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進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報告,擬定各項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誰承辦的計畫。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後,及時召開交辦會議,會同國務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具體落實。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交辦。交由政府及其部門研究處理的,同時抄送國務院辦公廳。
第十二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擬重點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會同國務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共同研究後確定,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處理的,由有關單位會同處理。對會同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有主辦單位會同協辦單位共同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向交辦機構說明情況,由交辦機構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並交辦。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制度,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處理程式,努力提高處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進行分析,擬定處理工作方案;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主要問題或者同類問題,應統一研究處理措施。
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辦的需重點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作為重點,由主要負責人親自負責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提出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的溝通、聯繫,通過走訪、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對重點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研究。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將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結果答覆代表:
(一)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儘快解決並明確答覆代表;
(二)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在妥善解決後再進行答覆;
(三)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第二十條 對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
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
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向承辦單位了解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覆每位代表,或者商領銜代表同意後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條 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將具體意見及時告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再作研究,承辦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同時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
承辦單位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全部辦結後,應當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綜合報告辦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和相關代表的聯繫,督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應當加強對政府及其部門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確定需要重點處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跟蹤督辦,會同有關承辦單位切實抓出成效。
第二十六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每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並將報告印發下次全國人大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