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政協委員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協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一種重要形式。重視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並及時辦理答覆,是政府密切與人民民眾的聯繫,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政府工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對改進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承辦部門要高度重視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工作,本著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的精神,把辦理回復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同解決人民民眾的實際困難、為民辦實事結合起來,與開展保持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結合起來,與本部門工作實際結合進來,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努力把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承辦部門對建議和提案中所涉及到的問題,凡是應該解決又有條件解決的,要集中力量儘快加以解決;因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解決的,要有明確的意見和逐步解決問題的工作安排,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因法律、政策及其他原因確實不能解決的,應實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員說明情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在辦理過程中,要特別重視事關我縣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大局的建議和提案,以及代表、委員提出的熱點、難點問題,對這些建議和提案,承辦部門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努力提高代表、委員對辦理回復工作的滿意率。
三、對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確定重點辦理的建議、自治縣政協所提的建議案和重要提案,承辦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建議、建議案和提案所提問題,擬定解決方案報縣政府辦公室,經審查合格方可答覆代表或委員。涉及到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建議和提案,主辦部門要主動與有關協辦部門協商辦理;協辦部門要密切配合,將意見答覆主辦部門,形成一致意見後再答覆,各承辦部門不得單獨答覆代表或委員。
四、各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親自負責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工作,落實具體辦理人員;在收到承辦的建議和提案後,要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制定辦理方案,並結合本部門實際,認真負責地辦理,不得拖延和擱置。對涉及重大複雜問題的建議和提案,各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牽頭辦理。在具體辦理過程中,承辦部門要努力做到當面徵求代表、委員的意見,必要時可邀請代表、委員參與辦理工作;對確實不能辦理的建議或提案,承辦部門負責人要努力做到直接向代表、委員說明原因,求得代表、委員的理解。
五、為保證建議和提案辦理質量,各承辦部門必須將答覆初稿送縣政府辦公室審定後(縣政府辦公室採取督查科初審,分管主任二審,主任三審,分管縣長四審,重大問題辦公室直接參與辦理或提交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等辦法把關),再按規定格式列印、編號、加蓋公章,並送縣政府辦公室(一式五份)。人大代表建議的答覆送人大代表、自治縣人大代工委、該代表所在鄉(鎮)人大主席團各一份;政協委員提案的答覆按每名提案人、自治縣政協提案委各一份的要求送自治縣政協提案委;承辦部門自存一份。
六、每件建議、提案必須書面答覆,要求做到語氣誠懇,內容完整,文字精煉,格式規範,嚴禁空話套話,敷衍了事。對延誤辦理時間、質量不高、格式不對、代表和委員不滿意的承辦件,由縣政府辦公室退回承辦部門重新辦理回復,重新辦理回復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重新辦理回復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七、各承辦部門在今年的辦理工作中務必做到,⑴辦理時間:2005年7月30日前辦理完畢;⑵辦理格式:人大代表建議按照附一格式答覆,政協委員提案按照附二格式答覆;⑶信息反饋:承辦部門在送達辦復意見時應附徵詢意見表(見附三)。
八、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督查科具體負責督辦(電話:5821670)。
九、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完畢後,縣政府辦公室將組織各承辦部門到14個鄉(鎮)與代表、委員座談,了解其辦理實效,督促部門將答覆落到實處。
二OO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