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7.04.26
  • 實施時間:2007.04.26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充分發揮浦東新區在加快推進“四個率先”中的示範帶動作用、在加快建設“四個中心”中的核心功能作用,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和國務院關於浦東新區進行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部署,結合上海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應當切實貫徹國務院的要求,著力轉變政府職能、轉變經濟運行方式、改變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把改革和發展有機結合起來,把解決本地實際問題與攻克面上共性難題結合起來,把實現重點突破與整體創新結合起來,把經濟體制改革與其他方面改革結合起來,積極探索,推進制度創新,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二、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和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可以就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制定相關檔案在浦東新區先行先試,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浦東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推進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作出相關決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支持和保障浦東新區進行綜合配套改革試點。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支持和保障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和創新措施的有效實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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