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198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2.20
  • 實施時間:1984.12.20
為了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保障代表履行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省人大常委會應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開會之前一個月,將大會的主要議題通知省人大代表,以便代表就地視察,了解情況,徵求意見,為出席大會進行準備。
二、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各有關部門,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認真辦理,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
三、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到各地視察工作時,要聯繫當地的省人大代表,了解有關情況,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四、省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也可以邀請部分省人大代表參加視察工作和專題調查研究。
五、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應接待來訪的省人大代表。代表要求會見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人時,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繫安排。
六、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定期向省人大代表提供專用信箋和專用信封,便於代表隨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對省人大代表的來信,要認真處理,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交待。需轉交有關單位辦理的,要告知來信代表。承辦單位一般應在兩個月內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並抄告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七、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要及時向省人大代表寄送省人大常委會《會報》和有關檔案、材料,以便代表了解情況,開展工作。
八、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各市、縣人大常委會聯繫在本地的省人大代表。可以本著就近和便於活動的原則,建立省人大代表小組,也可以與市、縣人大代表聯合編組。代表小組活動的時間、內容,根據市、縣人大常委會的安排進行。省人大常委會要經常了解代表的活動情況,注意總結交流經驗。
九、省人大代表應當和原選舉單位保持聯繫。市、縣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時,應邀請本市、縣選舉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代表如因故不能列席會議,可告知邀請單位。市、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和重要活動,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參加。各級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必須尊重省人大代表的民主權利,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便利。
十、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行。1980年10月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制度(試行)》即停止執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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