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辦法

1984年10月31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0.31
  • 實施時間:1984.10.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密切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對於人民代表行使民主權利,及時廣泛地反映全省各條戰線廣大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加強民主集中制,加強地方政權建設,保障和促進四化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為此,特制定如下聯繫辦法:
一、召開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和它的各個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各種不同類型的代表座談會,聽取和徵求代表的意見,交流情況。如有重要意見和建議,及時整理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有些則直接轉有關部門辦理。
二、走訪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和工作人員,要有目的、有計畫地走訪部分代表,徵詢代表的意見和要求,負責向有關的領導機關和部門反映,並認真組織辦理。
三、加強通訊聯繫。省人民代表可以隨時使用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的專用信箋、信封,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有關四化建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的意見要求,或對各項工作提出積極的建議。省人大常委會要認真處理代表的來信。對人民代表直接來訪要熱情接待,聽取意見,並負責辦理、答覆。代表如需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親自接待的,則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安排。
四、組織視察。省人大常委會在組織委員視察時,可請與視察內容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參加;在每年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之前,委託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各地省人民代表就地視察,為審議大會各項議程和提出議案作好準備。
五、邀請列席會議。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會議的需要,邀請有關的代表列席。
六、開展專題調查研究。省人大常委會和它的各個工作委員會到各地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工作時,可以請當地有關的代表一起參加,同時就專業性的問題徵求意見,必要時也可列出專題,直接委託有關代表就地進行調查研究。
七、提供學習材料。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寄送《會報》,提供學習材料及其它有關資料,使人民代表通過經常的學習,做到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協助政府推行工作。
八、參加當地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活動。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聯繫當地的省人民代表。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可以邀請當地的省人民代表列席人民代表大會;邀請他們參加當地的代表視察活動,也可邀請他們參加當地的代表小組活動;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在向人民代表作重要報告或傳達上級重要檔案時,可以通知當地的省人民代表參加。省人民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自覺地接受民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本辦法經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1980年6月27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同委員和人民代表聯繫制度試行辦法》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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