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聯繫的規定

1983年9月11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聯繫的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83.09.11
  • 實施時間:1983.09.11
(1983年9月11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會”。地方組織法也明確規定,聯繫本級人民代表是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只有加強同人民代表的聯繫,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才能使人大常委會體現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成為有權威的人民權力機關。為了加強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於1980年4月28日通過了《同委員和人民代表的聯繫制度(試行稿)》,經過三年多的實踐,收到了較好的效果,積累了一些經驗。為了進一步加強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的作用,特作如下規定:
(一)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加強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每位委員、特別是在省、地機關工作的委員,每年至少應深入本選區一、二次,採取各種形式訪問省人民代表。傳達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的會議精神,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了解代表聯繫民眾、開展活動的情況和經驗;協助代表解決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推動代表活動的開展。平時委員到市、縣工作時,也應同樣走訪當地省人民代表。
(二)省人大常委會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要組織各地省人民代表圍繞大會的中心議題就地開展視察活動,走訪民眾,徵集議案,為開好大會做好準備;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要同委員保持密切聯繫,互通書信,交換意見,溝通情況,認真採納委員提出的正確建議;組織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參加立法和執法監督工作的調查研究或視察活動;根據需要,邀請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組織委員、代表參加其他有關的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要認真接待和處理省人民代表的來信來訪;各辦事機構的負責人到基層工作時,要訪問代表或開代表座談會,徵詢意見,對他們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要認真研究,妥善處理,其中重大問題要提到省人大常委會或主任辦公會上討論,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處理結果要答覆代表;要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傳送《會刊》、《人大工作通訊》等有關材料,通報代表活動情況和經驗。
(三)委託市、縣人大常委會加強同本級人代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的聯繫。根據地方組織法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和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保持密切聯繫,並接受原選舉單位或選民監督的規定,市、縣人大常委會應把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工作認真抓好。市、縣人大常委會及代表所在單位,要注意尊重代表的民主權利,積極為其開展活動創造條件,如邀請他們列席本級人代會或有關的常委會,參加當地組織的有關視察或調查活動;聽取和處理省人民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反映的問題,凡屬於本市、縣應該解決的問題都要認真予以解決,屬於全省性的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注意掌握省人民代表活動情況,並經常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四)要因地制宜的把省人民代表組織起來,以便於開展活動和發揮作用。各市、縣(區)有省人民代表三人以上的,可以單獨建立代表小組,並選出組長,人數較多的還可以推選一名小組秘書,協助組長工作。不足三人的可以就近參加市、縣(區)人民代表小組的活動。
代表小組的主要任務是:
(1)組織代表學習,提高代表議政能力。
(2)組織代表聯繫選民,了解和反映選民的意見和要求,並接受選民的監督。
(3)組織代表研究民眾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所在市縣或省人大常委會反映並提出建議。
(4)組織代表積極宣傳和帶頭貫徹落實憲法和有關法律、法令、政策,以及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協助政府推行工作,帶頭維護法紀,勇於向不良傾向作鬥爭。
(5)組織代表交流活動經驗。
代表小組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活動制度。並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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