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1984年11月6日
  • 實施日期:1985年1月1日
  • 最後修正日期:2018年6月28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
  • 實施範圍:黑龍江省
發布時間,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三章 工程及林草管理,第四章 防 汛,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第六章 附 則,修改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決定,第四次修正決定,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正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發布時間

1984年11月6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1984年11月6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規。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為河道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負責防洪調度、綜合開發利用水資源;協調處理各部門在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道業務技術指導;會同航運、城建等部門編制江河流域規劃、河道整治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河道管理機構。
第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委託省有關部門實施河道管理。被委託部門應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有堤防、護岸管理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設定相應的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
第五條 河道水土資源除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均屬全民所有。保護河道水土資源及附屬工程設施的完整,是全省人民的義務。
各單位和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開發利用江河水土資源。單位和個人的興利活動,必須服從江河流域規劃、河道整治規劃,要嚴格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六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七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工程不得影響行洪、排澇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破壞通航條件,不得危及其它部門的興利活動。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省界和邊境河流按規定程式由國家或省審定,穿越兩個以上市(地)或跨縣、場的河流由省審定,穿越兩個以上縣(含縣級市,下同)並在同一市(地)範圍內的河流由市(地)審定,河道長度不超出縣境的河流由縣審定,河道長度不超出牧場、漁場等範圍的河流,由各自主管部門審定。
第八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不準擅自修築丁壩、鎖壩、圍堤、泵站、碼頭、高渠、高路,廠房、民房等建築物;不準擅自堆放物資、傾填礦渣、煤灰、殘土、垃圾;除營造護堤護岸林外,不準種植高桿阻水植物;不準從事任何造成壅水、沖刷、淤積等不利影響的生產活動。
第九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按河道管理許可權實行管理,由河道主管機關發放準採證。按照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並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河道采砂管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河道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經費。收費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禁止在下述區域內採掘砂石土料物:
(1)堤防迎水面五十米以內,河床凹岸和堤防險工地段、河道整治工程一百米以內;
(2)大、中、小鐵路橋及防護工程上下游五百、三百、二百米以內,公路橋及引道、防護工程上下游二百米以內;
(3)攔河閘壩、泵站上下游三百米以內;
(4)水文測流斷面上下游五百米至一千米以內;
(5)可能因采砂而導致流勢變化影響其它部門正常生產活動的區域。
第十條 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工程、堆放物料和採掘礦產、砂石,對防洪及其它單位用河造成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支付採取補救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 禁止在通航河流和漁業生產繁忙的江河內散放流送木材和無船舶牽引的木排。如有散排,放排單位要及時打撈。因流送木排使橋樑等工程施放受到破壞的,放排單位要給予賠償。

第三章 工程及林草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下列標準劃定江河堤防護堤用地範圍:黑龍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穆稜河、湯旺河、呼蘭河、拉林河、綽爾河、雅魯河等十條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水面不小於五十米,背水面不小於三十米。中、小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於三十米,背水面不小於二十米。凡已經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護堤用地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管理使用。護堤地主要用於營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發展圍堤經濟。
其它單位和個人臨時占用護堤地需經河道、堤防管理部門同意,損壞的樹草應予補栽,並作價賠償。
第十三條 在堤身和護堤地內禁止挖掘草皮、取土挖洞、開溝、打井,扒道口、建房、爆破、埋葬、堆放雜物、修建魚池及從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十條主要江河堤防背水面三百米以內,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一百米以內,不準擅自鑽探、打深井和修築地下工程。如必須鑽探,應經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准,並由鑽探部門負責進行安全處理。
第十四條 河道工程(堤防、護坡、護岸、大壩、涵閘)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做公路、鄉路,不得停靠船隻或做碼頭。確需利用河道工程做公路、鄉路的,利用堤防(壩)、護坡、護岸等工程和護堤地做碼頭或堆放物料的,須經有審批權的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同使用單位和個人對所利用工程負責養護維修,保持原有工程防洪標準,或者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工程養護費。收費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對工程造成損壞由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賠償。
在堤身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十五條 修建穿堤工程,要做出工程設計和回填設計,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履行手續,並服從河道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市、鎮港區道路穿越堤防要修建確保防洪安全的永久性設施。
第十六條 護堤護岸林草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及用於防汛搶險的採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七條 河道整治工程和護岸林草及測量標誌,工程、水文觀測和通訊照明設施及護堤房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偷盜和破壞。不準在各類標誌附近設定有礙觀測的障礙物。
第十八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負擔,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四章 防 汛

第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應設立防汛指揮部,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防汛組織,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第二十條 防汛工作要實行集中領導,統一指揮。下級防汛指揮部必須服從上級防汛指揮部的調度和決定,各部門和單位在汛期必須服從當地和上級防汛指揮部調度和決定。
在防汛緊急時期,防汛指揮部有權調動防汛搶險急需的物資、設備、器材、交通運輸工具和勞動力。汛期,在河道作業的各部門的工作與防汛有矛盾時,必須服從防汛需要。
第二十一條 各級防禦特大洪水措施方案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在遭遇特大洪水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妨礙、阻撓蓄洪、分洪、滯洪命令的執行。對嚴重阻水的工程設施,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指揮部可以採取非常措施。
第二十二條 十條主要江河乾堤的警戒水位和保證水位由省防汛指揮部審定。其它河流由行署、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審定。
第二十三條 汛期水庫的調度要按批准的調度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調度計畫,要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其它部門和個人不準擅自改變。不安全的病、險水庫要限制蓄水。廢棄的水庫不準擅自恢複利用。
第二十四條 氣象、水文部門應及時預測預報雨情水情。郵電及其它有關部門應保證汛情聯絡暢通。物資部門應保證防汛搶險物資、器材供應。交通運輸部門應保證防汛物資和人員的及時運送。
一切部門、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完成分擔的防汛任務。
第二十五條 防汛搶險救災的資金和物資器材,要嚴加管理,不準挪用。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河道管理部門或報請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模範執行本條例,或同違法行為作鬥爭有顯著成績的;
(二)在防汛搶險鬥爭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三)對保護、開發和科學利用江河資源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積極搞好河道及附屬工程設施管理,種植防護林草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積極發動和組織受益單位和民眾搞好河道、堤防管理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採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九條 對拒不執行防汛調度和決定,挪用盜竊防汛救災資金和物資器材,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有的影響行洪、排澇、供水、過船、過魚的障礙物,應本著"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按河道管理部門的要求,由設障單位在限期內清除或改建。
現有穿堤工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工程所屬部門加固改建;廢棄的由工程所屬單位及時清除並回填加固。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興建工程、開發資源、劃定管理使用範圍,涉及土地、草原、林木、水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變更,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1997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審議的《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轄區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規。”
三、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委託省有關部門實施河道管理。被委託部門應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
四、第六條修改為:“有堤防的河道,共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五、第九條第一款與第三款合併作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按河道管理許可權實行管理,由河道主管機關發放準採證,按照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並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河道采砂管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河道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經費,收費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六、第十三條修改為:“受益範圍朋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和排澇等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其它單位已占用的,應按本條例有關規定,各自負責管理”一段文字。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護堤地主要用於營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發展圍堤經濟。”
八、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合併修改為:“河道工程(堤防、護坡、護岸、大壩、涵閘)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做公路、鄉路,不得停靠船隻或者做碼頭。確需利用河道工程做公路、鄉路的,利用堤防(壩)、護坡、護岸等工程和護堤地做碼頭或者堆放物料的,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由使用單位和個人對所利用工程負責養護維修,保持原有工程防洪標準,或者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工程養護費。收費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對工程造成損壞的,由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賠償。
在堤身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防汛搶險和緊急軍事、公安、救護車輛除外”。
九、第十九條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及用於防汛搶險的採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負擔,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十一、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限期清除障礙,可以並處警告、五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準採證;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的;
(二)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三)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的;
(五)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六)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設施,以及開採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動的。”
十三、原第三十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十四、第三十二條作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刪去原第三十五條。
此外,還對條例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將“水利部門”一律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按照本決定做相應修正後,重新發布。

第三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 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一)修改《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七條修改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工程不得影響行洪、排澇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破壞通航條件,不得危及其它部門的興利活動。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省界和邊境河流按規定程式由國家或省審定,穿越兩個以上專區、市或跨縣、場的河流由省審定,穿越兩個以上縣(含縣級市,下同)並在同一專區、市範圍內的河流由專區、市審定,河道長度不超出縣境的河流由縣審定,河道長度不超出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勞改農場範圍的河流,由各自主管部門審定。”
2.刪去第十二條。
3.刪去第十三條。
4.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第二款中的“和緊急軍事、公安、救護”。
5.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修建穿堤工程,要做出工程設計和回填設計,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履行手續,並服從河道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市、鎮港區道路穿越堤防要修建確保防洪安全的永久性設施。”
6.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採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7.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8.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本條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一)修改《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界和邊境河流按規定程式由國家或省審定,穿越兩個以上市(地)或跨縣、場的河流由省審定,穿越兩個以上縣(含縣級市,下同)並在同一市(地)範圍內的河流由市(地)審定,河道長度不超出縣境的河流由縣審定,河道長度不超出牧場、漁場等範圍的河流,由各自主管部門審定。”
……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有關情況做一說明,請審議。
省人大、省政府對我省河道管理和防洪工作十分重視,早在一九八二年就提出要制定何道管理條例,做到以法治水,依法管理河道。今年三月在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主持下,在過去協調醞釀的基礎上提出了《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草案)。初稿形成後,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基層工作間志進行廣泛討論,並多次與航運、城建、水產、交通、社企、土地。鐵路等廳局協商研究,徵求了各地市縣的意見,還到佳木斯、綏化、五常等市縣進行實地座談,又到北京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水電部、交通部的指導性意見。經綜合吸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形成了該條例草案。今年十月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在提請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
現在我著重說明以下兒個問題:
一、制訂本條例的必要性
我省河流較多,有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江和綏芬河四大水系,流域面積五十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一千九百一十八條,其中一萬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十八條。這些江河一方面為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豐富水上資源;另一方面,汛期麗量集中,造成江河泛濫也給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
建國以來,國家和人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興修了大量防洪、治河工程,取得了很大成績。目前,全省現有江河堤防九千三百公里,保護耕地二千八百多萬畝,草原、荒原一千七百萬畝,城鎮一百二十座,村屯六千多個,人口九百一十多萬。洪澇災害比較頻繁的江河初步得到了治理,對保障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於長期受“左”的思想影響,加上在河道管理上比較混亂,任意在河道內設阻水障礙物的情況越來越多,堤防等水利工程人為破壞的現象不斷發生,後果比較嚴重。
一是江河行洪能力大大降低。由於不少單位擅自在河道行洪區內修建阻水物,傾倒礦渣、垃圾,縮窄了行洪斷面,降低了行洪能力。據調查,目前在松花江、穆稜河等十四條江河內有各類阻水物三百多處,而且大部分是在發生大洪水後增設的。例如穆稜河的雞西河段由於常年向河道內傾倒煤矸石,已將一千二百米寬的河道堵塞了四分之三,現有行洪能力為二千秒立米,僅是一九六五年洪峰流量的五分之二,如再發生大水,後果不堪構想。
二是河床穩定遭到嚴重破壞。近年米河道內濫采砂石,亂修挑流、截流工程的現象日益嚴重,加劇了流勢變化,刷沖、坍塌堤岸等險悄逐年增多,使水利工程和交通設施受到威脅。五常縣拉林河、氂牛河等河道內有十五處採砂場。一百一十個采砂點,許多砂場只顧開採方便,到處濫采亂挖,拉林河灘面植被已波挖掉五萬多畝,引起主河槽滾動加劇,嚴重河段每年坍岸速度達四、五十米,全縣已有三千多畝良田坍入河中。
三是工程破壞比較嚴重。不少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堤防上挖上、扒道口、開荒種地、濫砍林木、破壞涵閘和護坡、護岸工程設施,增加了險工隱患,降低了防洪能力。松花江幹流堤防現有險工二百多處,穿堤工程二百七十多處,破堤扒口總長度七十二公里,平均每五公里就有一處人為險段。
四是江河水質污染嚴重。目前,全省日排污量達到二百萬噸,百分之九十排入松花江水系。松花江幹流、牡丹江、湯旺河、呼蘭河、穆稜河中下游污染比較嚴重,對人畜飲水、農田灌溉和漁業生產造成很大危害。
上述問題如不儘快解決,任其發展下去,勢必給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一旦發生大洪水,將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江河沿岸人民民眾和用河各部門迫切要求制定河道管理法規,做到以法治水,更加合理地開發利用江河水上資源,使我省江河更好地為人民造福。
二、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
本《條例》(草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和國家有關法律和方針、政策、指示,在省政府有關規章的基礎上起草的。一九八0年國務院(80)264號檔案中提出“要抓緊制訂一批水利法規”。同年九月,萬里副總理在全國水利廳局長會議上指出“水庫、河道管理都要有條例,要有崗位責任制。科學管理,首先要立法,只有立了法,才能保證科學管理的實現”。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根據國務院(84)國函字40號文《關於全國水資源統一管理機構問題批覆》精神和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河道堤防管理通則》以及省政府(84)75號文《關於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問題的通知》和過去省里頒發的有關加強河道和堤防管理的布告等檔案,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黑龍江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同時還參閱了國內外有關江河管理的法規和條例,從我省實際情況出發,經過反覆討論修改,最後形成了《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草案)》。
三、關於《條例》主要內容說明
《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總財部分
總則部分著重說明了制定舉例的日的、原則以及適用範圍。
1、江河水土資源是我省發展生產的重要物質基礎,除害興利,發揮綜合效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是江河管理的宗旨。為此,在第一條說明了制定條例的日的是“為加強河道管理,充分發揮江河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促進工業生產的發展,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根據國務院(84)國函字40號文和省政府(84)75號檔案水資源統一歸口管理的精神,並參照遼寧、吉林、廣東、江西等省頒布的河道管理條例,在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為河道管理主管部門,並規定了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防洪調度,綜合開發利用水資源、協調處理各部門在用河方面矛盾及業務技術指導,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江河流域規劃等。為加強河道管理,規定客級人民政府在水利部門設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地河道管理和防洪工作。
3、按照今年七月省政府秘書長第八次會議作出的城市和縣鎮防洪管理工作由城建部門負責管理的決定,在第四條規定“市、鎮城區江河堤防、護岸管理和防洪工作由城建部門負責”。同時又規定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勞改農場範圍內的江河堤防、護岸的管理和防洪工作由所在場負責。
(二)關於河道管理
這部分內容是本《條例》的核心,做出這些規定的主要日的是為了保障河道安全行洪,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江河水土資源。
1、為保持河道的行洪能力,搞好河道管理,在第六條中規定了兩岸堤防之間的行洪區為河道管理範圍。行洪區是根據河道防洪的要求,經過水文水利計算後確定的。行洪區不準隨意縮窄或改變,否則將會受到洪水的懲罰。為保證安全行洪,在第條做出了 對有礙於行洪活動加以限制的規定。對現在已有的行洪障礙物,按照國家規定的“誰設障,誰清除”原則,在三十二條也做了由設障單位在限期內清除,或按要求限期改建的規定。
2、加強在河道內修建工程的管理,是搞好江河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認真做好江河整治開發和利用,第七條規定“在河道合理範圍內新建、改建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建設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徵得有關單位意見,經河道管理部門審定後,再按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同時考慮到航運部門和城建部門在江河區段的許可權,對在航道上和市區河道上修建的工程作了聯合審定的規定,對市區河段以外和不危及堤岸安全的航道疏浚由航運部門負責審定。這樣做即可使江河整治做到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又能使統管和分管結合起來,各部門同心協力共同把江河事情管好。
3、我省有些江河砂石資源比較豐富,為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充足的建築材料。近年來,隨著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砂石開採量逐年增加。由於管理比較混亂,濫采亂挖現象比較普遍,嚴重破壞江河的砂石資源。為加強管理,杜絕掠奪性開採,做到來砂與河道整治相結合,第九條對開採砂石的審批和開採地點作了規定。同時規定從事營業性開採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批准部們交納管理費,對鐵路、公路、水利和航運等部們非營業性的開採不收管理費。目前我省江河砂石收費名目繁多,標準不一,有好幾個部門同時收費,我們意見是河道內采砂和江河治理結合,對河道內采砂實行統一管理,誰管理,誰收費。對砂石管理和收費加以整頓,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定。
(三)關於防汛
由於我省主要江河沒有控制性工程,防汛主要靠河道本身槽蓄和江河堤防保護,而且哈、齊、牡、佳等主要城市和重點產糧縣大部在江河沿岸,一旦出事將直接影響全省國民經濟大局。所以,搞好防汛工作,事關重大。因此,在條例第十三條至十九條對防汛工作做了專門規定。一是規定了防汛工作要實行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的原則,省、市縣人民政府和行署都要成立防汛指揮部,加強對防汛工作的領導;二是規定了在汛期緊急時期;防汛指揮部有權調動防汛急需物資、車輛、船隻、人員等、汛期各部門工作與防汛有矛盾時,必須服從防汛大局的需要,遇有特大洪水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蓄洪、分洪、滯洪命令的執行,三是規定了氣象、水文、郵電、物資、交通等部門在防汛工作中承擔的義務;四是規定了經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指揮部對嚴重阻水物可以採取非常措施。
做出上述規定的目的,都是為對我省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提供防洪安全保證。特別是在現有條件對特大洪水還不能完全防禦的情況下,應從大局出發,某些局部利益要做出必要的犧牲。
(四)關於工程及林草管理
1、堤防工程是保證江河防洪安全的重要設施。為滿足工程管理和防汛搶險需要,對堤防用地範圍,一九七九年省革委頒發的《關於保護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中已有明確規定,而且大部分市縣已按此劃定了堤防護堤地範圍。實踐證明,這個規定是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所以,在《條例》第二十一條中《布告》規定確定了江河堤防護堤地範圍,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管理使用。對已在護堤地範圍內摘了永久性建築和設施,不能再劃給堤防管理部門管理的,條例中規定了對其它單位已占用的,應按《條例》規定,各自負責管理。
2、為了保持堤防、護岸工程的完整和防洪安全,我們參照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的要求和實踐經驗,在本《條例》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條,對堤防管理,修建穿堤工程等都做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對防止工程被破壞是完全必要的。為加強堤防、護岸管理,確保工程安全,對一切直接或間接破壞堤防工程的違法行為必須堅決依法制止。
3、種植林草是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和控制水土流夫的重要生物措施。因此,保護好護堤、護岸的樹木草皮十分重要。第二二十六條規定“護堤護岸林草由河道、堤防防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分工營造”“護堤護岸林不準盜伐、皆伐”。為了調動各有關部門和民眾營造護堤護岸林的積極性,在本《條例》中還重申了“誰造誰有”“合道共有”的造林政策。
(五)關於獎勵和懲罰
為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保證本條例的認真貫徹執行,在條例中規定了凡在河道、堤防管理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本條例各項規定的行為,各級河道、堤防管理部門有權實行經濟制裁,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建議有關部門給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對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增強廣大幹部民眾執行本條例的自覺性和法律的約束性,對有效實施河道管理條例,都能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修正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六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施行,使河道管理工作步人了法制化、規範化管理的軌道,切實加強了河道管理,有效地制止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任意設阻水障礙物、破壞河道工程現象的發生,統一了河道采砂管理,在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條例》頒布較早,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總結幾十年來河道管理、執法情況,該《條例》中有些規定與國家有關法規不一致,有些規定與已經發生變化的河道管理實際不符。因此,有必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對《條例》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一九九七年初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開始了條例修正案的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後,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經多次修改並經廳務會議討論,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按立法程式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進行了修改。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省政府法制局召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又進行了討論修改,九月二十九日經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本條例修正案(草案)。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河道管理體制。《國務院條例》規定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的主管機關。《條例》中“市、鎮城區江河的堤防、護岸管理和防洪工作由城建部門負責”的規定與《國務院條例》規定不符,並且在執行《條例》的實踐中,為了加強河道管理,有利於汛期統一指揮、調度、協調,目前全省大部分城鎮的堤防、護岸工程已相繼由當地政府決定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因此,本條例規定河道堤防統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根據我省農墾等部門河道堤防管理實際情況,本條例規定省政府有關部門,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實施河道管理,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被委託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關於河道采砂。《條例》第九條對河道內采砂規定不夠明確,且與《國務院條例》規定不一致,內容不全面,因此,按照《國務院條例》,對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作了規定,規定了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並按照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進行開採,同時還規定了采砂管理費列入財政預算以及用途等。
三、關於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對有關工程的維護管理費由受益單位和民眾負擔,《國務院條例》第三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因此,應當修改《條例》與國家規定不一致的內容,明確規定堤防、護岸、水閘和排澇等工程設施修建維護管理費的收費範圍和收費具體標準確定原則以及收費辦法的制定機關。
四、關於利用河道工程的養護維修。《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利用堤身做公路、做碼頭或堆放物料的,由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養護或繳納養護費。為使利用河道堤防工程造成損害應當承擔養護責任落到實處,因此,修正案明確利用河道工程做公路、鄉路利用堤防護坡、護岸停靠船隻、做碼頭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對使用河道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對河道工程造成的損壞負責賠償。
五、關於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執行《條例》對處罰條款規定不夠具體,難以執行的實際情況,對《條例》第五章獎勵和懲罰進行了較大修改,對處罰的設定和處罰程式做了修改,規定了罰款限額。
此外,為了切實加強我省河道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條例》,增加了保證河道堤防防汛歲修費和工程及林草管理的規定。同時,修改了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文字表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農林委員會於10月6日召開第40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對原條例所作的十多處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修改依據比較充分,修改後的條例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全一致了,也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委員們同意將該條例修正案提交本次常委會議審議。在審議中,委員們還就條例修正案的有關條款提出進一步修改意見,會後我們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同省政府法制局和省水利廳的同志,對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1、關於《條例修正案(草案)》第十一、第十二處修改條文的表述問題。委員們提出,修正案第十二處修改條文中的(一)(二)(三)項行為都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可是該條例最後一款又說第(二)項行為“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最好不這樣表述,建議將處以五萬元以下的(一)(三)項和處以十萬元以下的(二)項行為分開寫,表述清楚。根據委員意見,將修正案中的第十二處(一)項、(三)項移人第十一處修改條文中作為第(一)、(八)項。並將第十一處修改條文中的第(三)項移人第十二處的修改條文中,作為第(一)項。
2、關於罰款額度問題。委員們提出,罰款最好有下限,以便於操作。根據委員的意見,將修正案第十二處修改條文中“五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正案第十一處修改條文中,因為有對砍伐林木的處罰,《森林法》對此行為處罰,有具體規定,所以在該條中不能再規定下限。
3、關於對執法人員違法的處罰問題。委員提出,對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也應當進行處罰。根據這一意見,將原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改後,作為第三十三條,其內容是:“對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護堤護岸林草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分工營造,誰造、誰管、誰所有,合造共有。”修正案規定,“護堤護岸林草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委員們建議,按新的規定進行管理時,河道管理部門對以前其它單位和個人營造的護堤護岸林草,要合理作價,付給報酬。修正案條文中體現不出來,但此項工作應以此原則辦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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