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於下發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黑龍江省關於下發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部門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下發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 地方:黑龍江省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
【發布文號】黑財綜字[1995]第162號
【發布日期】1995-12-17
【生效日期】1995-1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關於下發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1995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財政廳、物價局、水利廳、建設委員會黑財綜字[1995]第162號發布)

各行署、市、縣財政局、物價局、水利局、建委:
根據《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黑龍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以及省人民政府黑政發(1992)40號檔案的規定,各地先後制定了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的收費辦法,但是收費標準差距較大,管理也不規範,亂收費現象時有發生。為加強我省河道工程管理,確保防洪安全,現就全省統一收費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由擁有管轄權的河道(堤防)管理部門徵收,其他部門無權徵收。
二、凡是在江河堤防工程上行駛(含過堤)的機動車輛、利用河道工程和河岸停靠的船隻、占用堤防和河灘地修建工程或堆放物料或開展經營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交納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
三、具體徵收標準如下:
1.原則上河道堤防工程不作公路使用,對於無法繞道行駛必須利用堤頂或馬道通行的機動車輛,經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可通行,並按核定的載重噸位(客車10個座位折合1噸)交費。4噸(含4噸)以上的每次收5.00元,2噸至4噸(含2噸)的每次收2.00元,2噸以下的每次收1.00元,在同一縣(區)同一條河流的堤防上一次連續行駛的車輛只收取一次費用。穿越堤防的機動車輛,每次收0.50元。
機關、事業單位非營運小型車輛免收,農村非營運的農業生產車輛免收。以上收費不包括由交通部門管理的堤路結合段和交叉段。
2.各種船隻利用河道工程(包括堤防、護坡、護岸等)和河岸做臨時碼頭必須經河道管理部門同意,並按期足額交費。機動船隻(包括機動舢舨,不含機動擺渡船)每馬力每月收4.00元,駁船(包括躉船、泵船)每噸位每月收4.00元,機動擺渡船每馬力每月收6.00元(兩岸為不同行政管轄區的,各按每馬力每月3.00元收繳),非機動舢舨船每隻每月收10元,不經常停靠的船隻,可將上述標準按1個月30天折合成天標準後按天數計收。軍隊、公安、防汛、水文測量、水質檢測、搶險救護等非營運船隻免收。
3.占堤、穿堤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應由建設單位事先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並一次性交納費用,堤防每平方米收50元,護堤地每平方米收30元。
4.禁止在河道工程和護堤地堆放物料,確因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或開展經營項目的,須經河道管理部門同意並交納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占用堤身(包括堤頂、堤坡和馬道)每平方米每日收0.30元,護堤地每平方米每日收0.10元,灘地每平方米每日收0.05元。超過一個月的可按月計收,超過一年的可按年計收。防訊物料免收。
四、收取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應到物價部門辦理《黑龍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經營性收費票據。
五、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實現的收入金額上繳同級財政,支出按財政部門批覆的計畫執行,主要用於河道工程維修養護,及時維修因占用河道工程損壞的部位,保持河道工程完整,確保防洪安全。
六、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全省各地自定的收費標準一律停止執行。
七、本通知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水利廳、省建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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